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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理当止步于隐私场所
史洪举
//www.workercn.cn2016-09-21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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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9月20日《信息时报》)

  在监控设备无处不在的背景下,说我们已经进入摄像头时代毫不为过。这显然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提升公众安全感。对一些如普通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还可借监控视频还原现场,查清事实,定纷止争。但在充分发挥监控利好作用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摄录和泄露。由此,限制安装监控的场所就相当必要,禁止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就更加迫切。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控设备过多的情势下,很多监控的安装及对监控设备的管理还比较混乱。即在谁有权安装监控,谁可以保管监控视频资料,谁有权查看、复制监控资料方面缺乏相应规范。这导致实践中安装监控及使用监控似乎成了个人的私事,譬如在酒店宾馆,哪些地方需要安装监控,哪些地方不能安装监控,监控安装在什么位置,多由酒店的所有人说了算。而且这些监控并未明确何人负责,多由临时值班人员负责查看,这就导致很多监控资料可能随时被泄露。那么,假如一些私密场所也安装了监控,就很可能成为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灾难。

  一般来说,监控设备均应安装在人流量巨大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范场所。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控视频固定证据、还原现场、锁定可疑人员、提高破案效率、帮助划清普通纠纷双方责任的作用。而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如客房、浴室、宿舍、卫生间等,则没有重点防范的必要。因为能够同时进入该特定场所,或者在该场所共同从事某项活动的人们多数相互熟识,不像陌生人聚集的公共场所,没有必要以维护社会治安之名对其进行监控。

  而且,这些场所封闭性较强,只要稍加防范,他人就难以进入实施不法活动,缺乏以安装监控来保护该场所内部安全的前提。再者,与这些场所相连接的公共通道上多安装有监控设备,如酒店大堂及走廊均有监控设备,足以发挥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

  简而言之,监控设备并非可以畅行无阻、无孔不入,其理当止步于主要涉及公民隐私活动的场所。这样才能确保监控设备不逾越边界,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的正面作用,并避免因被滥用而产生负面影响,进而让监控设备真正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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