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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课堂“常态化监控”合理吗
郭文婧 //www.workercn.cn2014-12-0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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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建立全覆盖的课堂教学视频监控系统、教师授课全程跟踪系统”。对此,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可能危害到他人的隐私权,要求公开这一政策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专家也表示,高校里的学术自由氛围应予以特殊保护,师生有权拒绝课堂常态化监控。(12月3日《新京报》)

  公共场所装监控有没有社会问题?毫无疑问是有的。英国荣格委员会在一份关于隐私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如果社会控制依赖于对个人隐私的监视或限制,其结果必然是:“由于紧张所致的精神疾病影响增强,而导致至少是整个社会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下降”。高校教育的对象是青年学子,他们的身心健康,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自由的学术精神,会不会受到干扰,是我们必须要重点考虑的内容。英国荣格委员会提出了命题,但却没有跟踪论证,这实际上正是我们需要做的工作。

  对“课堂装监控”,用于考场监考、维护师生安全等方面将很有益,可以作为基本物证;用于远程教学也很好,能促进网络课程发展;在保障秩序、把控风险方面也有功用,可以有效预警,而且“在高校内部通过监控的小范围公开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实际上,在大数据技术面前,如果全校课堂监控所得信息汇聚成大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谁又能肯定地说,在敦促“提高教学水平”的目标上就没多大功用呢?

  不过,“课堂装监控”,之所以引起较大争议,主要源于粗暴行政指令下的侵权焦虑。一是侵犯著作权的忧虑,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尽管教授授课内容属于职务作品,但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只是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罢了。因此,“课堂装监控”,或者应该有“不得擅自用作它途”的统一规定,或者应该与老师都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明确“二次使用”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非法“盗版”或二次传播的情况,学校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尽管课堂属于公共场所,但我们不能以公共场所完全否决个人的隐私权。根据法学理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内容,一是知情权,有权知道谁在收集信息,收集哪些信息,内容是什么,用于什么目的;二是控制权,有权管理属于自己的并且无涉公共利益的隐私权;三是私权自治,可以选择放弃自己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四是安全请求权,应确保隐私只在安全范围内使用;五是赔偿请求权。“课堂装监控”,师生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五大内容,应该确保。

  事实上,监控的关键问题不仅在于是否安装,还在于怎样管理。正是因为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法律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基本上只有地方性政府规章,而涉嫌违法使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情,已不止发生一起,所以人们才对高校课堂安装摄像头分外忧虑。

  此外,在高校课堂安装摄像头,将监控常态化,这事攸关师生权益,花费不菲,却未尝闻征求高校师生意见,缺乏科学论证,就凭着教育主管部门行政指令,以不容置疑的姿态推行,这是不是于情于理都有些说不过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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