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吴仕春:监控视频随意上网现多重隐忧
//www.workercn.cn2014-01-09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采取手段任意调取公共场所尤其是与隐私权高度相关的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监控视频资料,那么这种泛社会化的所谓监督已经造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近期,多起因宾馆开房视频被网络曝光后导致相关公职人员落马的消息频见报端,如沈阳市卫生局局长与妇婴医院院长开房事件、广东湛江国资委副主任和女下属开房事件等。上述事件中网络媒介再次发挥了反腐利器功效,将相关公职人员应声拉落马下。但相关事件中监控视频资料任意上网所引发的监督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值得深入思考。

    综观近期多起“开房门”事件,调取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监控视频资料究竟应该遵循何种正当程序?以反贪腐之名义将有关资料上传公共网络是否合法?网络反腐的行为边界到底在何处?这些问题,如果完全从法治思维出发,其实并不需要详细阐述。但目前在网络反腐的浩大社会声势下,还是有必要将一些基本观点加以明晰,以期在公权力监督与隐私权保护上寻求最佳平衡。

    调用监控视频资料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监控视频行为,本质就是公民私权利向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让步的产物。随着犯罪手段、行为方式日趋多样化以及司法人权保障力度的逐渐提升,针对犯罪行为的取证工作愈加复杂。因此,社会公共场所大规模安装监控视频设备才逐渐得到法律的授权和公众的容忍。但对监控所得资料的调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只有具备犯罪侦查权的机关才能依程序调用监控视频资料。但是在上述多起“开房门”事件中,上传网络的视频资料都不是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说明我国监控视频资料的管理与使用现状令人堪忧。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采取手段任意调取公共场所尤其是与隐私权高度相关的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监控视频资料,那么这种泛社会化的所谓监督已经造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必须坚决制止。

    网络反腐必须树立法律底线意识。网络媒介对公权力行为的监督作用正在日渐提升。从近年来通过网络媒介曝光的一些贪腐案件来看,网络媒介的传播迅捷性、受众广泛性、民众高度参与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治社会,任何行为都必须分清自己的运行边界,否则越权即是侵权。尽管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因其职务行为应受到必要限制,其财产、家庭等相关事项皆应属于向社会公开范畴,但限制公职人员隐私权并不等于完全无视其隐私权。网络反腐也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则,不能纯粹采取私力救济的形式在公共网络任意而为。

    从最近多起“开房门”事件看,除监控视频资料调取行为不合法外,还存在任意编辑监控视频资料并无限制地上传公共网络的情况。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任意上传编辑监控视频,可能造成对第三人的权利侵犯。“开房门”视频在网络的公布,已经构成对当事女性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特别是当涉事女性不属于公职人员的情况下,她们的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网络反腐必须依法进行规范。网络反腐是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社会公众民主意识增强的产物,对于加强反贪腐工作力度、规范权力运行具有积极意义。但对网络反腐现象应进行规范,其最终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只向特定机构进行定向举报,而不再通过这种网络曝光的形式来引起注意。近来网络反腐成效明显,从侧面也说明我国还应继续加强对贪腐行为、线索举报渠道的建设。在加强渠道建设的同时,就不能任由网络反腐行为超越法律范围任意进行,需制定专门法律进行规范。

    监控视频与网络反腐都是信息社会人类智慧的结晶。如果将两者肆意结合,恐怕既超越了创制者的初衷,也有违法律保障权利的宗旨。如何有效利用网络媒介的巨大传播能力,合理利用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记录的资料,打出权力监督的组合拳,既需要国家法治层面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公民行为层面的依法恪守。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