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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智:律师的面子不是小事
//www.workercn.cn2015-09-29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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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事求是地讲,没有做过律师的人,很难体会律师执业中的艰辛。只有真正经历过这些艰辛的人,才能真切地体会到《规定》中相关内容的来之不易

  近日,“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十分全面,对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磕磕碰碰也提出了比较有针对性的保障性规定。总的来讲,《规定》的出台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一件好事,既然是好事,不妨也让律师们说一说、谈一谈。

  作为一名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笔者非常愿意结合自己的执业经历,就律师执业的痛点,简单谈一谈《规定》的亮点。这里既有点赞,也免不了“拍砖”,但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规定》的目标,即依法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有没有执业权利?有。律师的执业权利多不多?应该说不少,至少《规定》中提到“七项律师执业权利”早已明明白白写入我国三大诉讼法好多年。既然如此,为什么如今还要再通过颁布文件的方式强调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呢?答案并不复杂,那就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实事求是地讲,没有做过律师的人,很难体会律师执业中的艰辛。只有真正经历过这些艰辛的人,才能真切地体会到《规定》中相关内容的来之不易。这里主要想谈一谈律师的辩护权问题。

  大多数情形下,律师对于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基本上都还挺看得开的,因为我们也不敢保证自己发表的意见都是正确的,更不会随便质疑司法的权威。然而在实践中,过去有一些现象表明,个别司法机关对待辩护意见的态度很难说是认真、严肃的。

  比如说,法庭记录的问题,辩护人刚刚发表完的辩护意见并没能很好地呈现在庭审笔录中,漏记、错记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还有就是判决书对辩护意见进行引述、评析时所存在的问题。有些判决书并没有客观引述律师的辩护观点,或者即使引述了,但在评析的时候也是敷衍了事,特别是在否定律师的观点时,往往缺乏全面、充分的说理论证,没能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自己发表的辩护意见遭受如此对待,不仅律师没了面子,当事人也很难服判息诉。

  值得欣慰的是,上述这些让律师没面子的事情已经得到“两高三部”的高度重视,因为我们从《规定》的字里行间中看到了很多振奋人心的内容。包括:首先,在案件问题上,律师可以和检察官享受同等待遇了。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其次,检察官说得了,律师也说得了。根据《规定》第三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再次,律师的意见应当得到认真的对待。根据《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此外,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律师就程序性事宜(如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等)向法庭提出申请后,如果不服法院决定的,律师的保留意见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以作为上诉、申诉、控告的理由和根据。而且,根据《规定》第三十九条,“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我们认为,《规定》的这些内容不但为律师争得了面子,而且实际上也是司法文明、法治进步的体现。律师有了面子,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只有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司法的权威与公正才能真正树立和实现。可见,律师的面子不仅仅是律师个人的小事,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事。我相信,时间将会证明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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