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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鹏:拾金之后索费还是索酬
//www.workercn.cn2014-07-16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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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岁的小峰(化名)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妈妈,我要拿这个钱去买自行车”,听了孩子的话,妈妈柳芳没有反对,但提出了另一种解决办法: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7月15日《成都商报》)。

  10岁的孩子显然还不完全懂事,更不会对相关法律规定了如指掌。在索要报酬时,柳芳提出了1000元,这显然有些过度。在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我们先弄清楚:一是拾金索费,二是拾金索酬。当下很多人容易将这两个问题搞混在一起,但事实上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方面,拾金索费是完全可以有的,因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小峰捡得钱包,其与妈妈一同保管,然后寻找失主,这期间发生的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等,完全可以向失主索要,因为这是其法定的权利,失主不应该拒绝。另一方面,拾金索酬是可以有的,但却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失主给不给感谢费和相关酬劳,要看个人意愿,拾者不能强制索要,也不能以“不归还拾到的物品”进行威胁。

  拾金不昧是高尚道德的体现,拾金索费是对捡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偿,拾金索酬则是必要费用之外的物质感谢。对于后两者,我们不能将其搞混,更不能拿不合适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让10岁的孩子误会:拾到钱包,归还时想要多少报酬就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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