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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伟:“嫖客报警解救被拘”传递负面导向
//www.workercn.cn2014-05-15来源: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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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嫖客报警仍被拘留,此事一经报道,网上议论纷纷。(《中国青年报》5月14日)

    报警者在实施解救之前的犹豫,说明其对不确定的后果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游离的心态取决于多个方面,一是出于对报警之后,可能免于处罚而抱以期待。现实中有这样的案例,比如2009年,16岁新乡少女小敏被迫卖淫半月,最后被一名嫖客救了出来,“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仅被警方批评教育。二是出于个人的良知,因此被免于处罚,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和司法原则。

    不得不说,报警之后将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没有巨大的勇气很难完成这样的“举动”。也正是因为如此,“嫖客的举报”才获得了道义的放行,甚至有“见义勇为”的成分。

    即便从法律上讲,“嫖客报警解救失足女”属于“重大立功”,在实施治安处罚时应特别考量。虽然在具体处罚上,“行政拘留10天”确实体现了从轻原则,并未脱离相关法律条款,却忽视了最基本的人性原则,并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让整个社会为此背负代价。

    法不外乎人情。立法和执法的目的,还是为了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故而“宽严相济,教育为本”是法治的终极目标,也成了司法实践的标准和指导原则。前段时间西方国家就发生一个案例,一位女性半夜昏倒在地,一个路过的劫匪动了贼心把她的钱财洗劫一空,报警叫救护车然后逃离现场,不过整个过程被摄像头拍下,最后该劫匪被起诉,法官还是判他无罪释放。一方面,保护人性中最柔弱和善良之处,应当是法律应有的担当;另一方面,具体的法律执行应当考虑到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一起失当的处罚,可能会让整个社会背负过大的成本。

    良法使恶人向善。机械的执法,看似坚持原则实则缺乏法治素养,少了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其结果不但会导致法律生态的恶化,更会带来社会道德危机,并最终让法治建设承受巨大的成本。而对于具体执行中的自由裁量过大,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关部门确实需要从社会影响的层面,对“嫖客报警解救应免于处罚”进行明确,以彻底实现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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