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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迎来大变革时代
赵泽众
//www.workercn.cn2017-12-28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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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晨,出门去单位,骑着共享单车去地铁站;中午,用手机打开APP点一份外卖;夜里,加班晚了,通过网约车软件,打车回家……这是当前许多上班族一天生活工作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分享经济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我们既是受益者,也是参与者。随着就业门槛越来越低,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成了亟待破解的难题。

  现状:新型经济模式带来新课题

  从2016年4月开始,如果没有应酬,李旭国都会在吃完晚饭后,穿上代驾公司统一发放的背心外套,9点左右来到北京双井桥下,开始兼职代驾。

  40岁的李旭国,是一名央企员工,平时上下班时间规律。“选择代驾,是因为可以自由安排时间,还能挣些钱。”李旭国说,每天晚上他可以接2-3单,兼职时间已超过一年。

  从网约车软件、代驾软件,到共享单车,近年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被这样的分享经济模式所影响,或借助平台享受服务,或利用平台提供需求。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第三方支付的兴起,分享经济借助网络等渠道,构建第三方平台,将供给方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暂时性转移,实现了生产要素的社会化。

  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分享经济市场中参与提供服务的人数约6000万人左右,其中平台型企业员工数近600万人,参与分享经济活动总人数已经超过6亿人。据估算,平台型组织雇用1个员工,创造9个工作机会(岗位),撬动100个人参与其中。有专家预测,到2020年,分享经济服务提供者有望超过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杨伟国表示,工业经济条件下,人们所有的收入只来源于一项职业,并且这一职业需要和对应的机构之间签订稳定的劳动关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分享经济的模式已跳出传统的劳动关系范畴。“每个人都有权利依靠自己的人力资本,包括体力、时间,以及非人力资本,包括拥有的房产、汽车、书籍等资产,来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方式。”

  越来越多的人在分享经济平台上就业,问题也就出现了:这些从业者与平台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释疑:管理制度成为重要判定因素

  “上岗时要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牌,上岗前还要经过相关内容的培训,还要签订工作协议,怎么说都应该构成劳动关系吧?”不仅是李旭国,记者采访的其他几名代驾司机均认为,他们与代驾公司应该构成劳动关系。

  但法院对此类主张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自2014年起,全国发生多起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纠纷,请求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动提供了工作服、工牌、工作协议等证据,主张劳动者虽然有一定的工作自主权和灵活性,但仍与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法院在审理后,均作出“非劳动关系”的判决结果。

  “这实质上是传统劳动关系判定方法,与现有分享经济模式存在冲突的结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姜俊禄说。

  “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管理标准。”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律从业者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认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穿工服、戴工牌,统一收费标准等形式,只是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形式,不足以据此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2005年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通常有“三要素”,一个是主体,即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一个是管理制度,主要指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有一个是奖惩标准,包括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获得劳动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

  利用判定“三要素”,很多传统的劳动关系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认定。但在分享经济的情况下,如果用传统劳动关系判定方法来判断,其中“管理制度”的因素因为移动技术的产生,发生了很多实质变化,使平台的管理变得间接和遥远。

  “在分享经济下,平台通过移动技术对接需求方和服务提供方。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平台对需求方是没有控制的;对于服务提供方,平台表面上没有控制,但需求方最终选择服务的背后,是他在众多服务提供方中通过技术层层‘筛选’与‘锁定’后的结果。”姜俊禄表示,只要有“筛选”与“锁定”,就会产生一个与服务提供方相关的“服务标准”,例如代驾软件中代驾师傅的评分、接单数,网约车软件中司机的驾驶车辆、满意度。“而这种服务标准,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中,从来没有把它当成‘管理制度’的因素来判断。”

  破局:“让子弹多飞一会”

  “根据目前的案例样本来看,以分享经济的标准及运行机制本身,还不足以产生制定规定的基础。”谈到如何解决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姜俊禄表示,目前在国内,分享经济还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应该用开放、包容的态度看待这一问题,不着急下结论。

  与其给它“带上脚镣”,不如“让子弹多飞一会”。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赖德胜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如果根据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个要件作为认定依据的话,那么对于P2P模式下的兼职行为就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以现有规定对创新性企业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可能对其产生毁灭性的打击。“现在专车平台上75%的司机是兼职,如果要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将为司机支付大笔社保费用,负担工作中的一些必要支出,同时要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如此巨额的负担,无疑会直接打击甚至摧毁刚刚起步的创新型企业。”赖德胜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不少人在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平台从事全日制工作。姜俊禄认为,从分享经济的定义出发,此类“全日制工作”与分享经济定义下的“利用零碎时间工作”属于两种概念。“在平台下全日制的工作,就不再是‘共享经济下的就业’,而是一种‘全日制工作+互联网’的形式。”

  对于这种情况,赖德胜认为,此类新型劳动关系的确立,既需要借助灵活性发挥就业效应,又需要稳定性维护和谐目标。“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一方面根据新型劳动关系,分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劳务派遣法》《兼职就业保护法》;另一方面,根据互联网时代的劳动特征,在劳动标准方面,对薪酬构建、劳动时间以及休息权予以规范,比如《工资立法》《工时立法》等。”(赵泽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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