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认定“精神病”是对权利的保护
史洪举
//www.workercn.cn2018-02-27来源: 每日甘肃网分享到: | 更多 |
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2月26日中国新闻网)
现实中,既有人主动“患”精神病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更有正常人因种种原因“被精神病”。尤其对于后者,当一个正常人被“精神病”后,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其他财产权利也可能被侵害。因而,有必要强化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保护健康正常的人免遭“精神病之冤”。
如果一个正常人“被精神病”后,其人身自由和精神状态将受到极大的摧残,在被强制服用相关药物后,还极有可能被“治疗”出其他疾病。尤其是,不像有期徒刑那样,服刑完毕便可获得自由,强制医疗没有固定期限。也就是说,一旦正常人“被精神病”后,其再想摆脱强制医疗很有难度。其以正常身份从事民事活动也将成为奢侈,相关财产和民事活动将由成年亲属代理或代为保管。这就为别有用心者侵犯其财产权益留下了可乘之机。现实中,这样的事例不是没有。
从上述几方面来看,强制医疗比有期徒刑对人们的限制更大,由此引发的后果也更复杂和难以预料。因而,虽然现实中强制医疗程序被启动的并不多,但不能因此而忽视,成为监管空白地带。毕竟,哪怕是极少的错误强制医疗,对公民权利的伤害都是百分之百的,且是难以挽回的。
简而言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从保护公民权利出发,强化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严格将拟强制医疗群体限制在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范围内,不随意扩大强制医疗对象。并注重对鉴定、庭审等可能出现错误或纰漏的程序进行全程监督。既确保每一个精神病人受到约束和救治,不至于成为潜伏在人们身边的“定时炸弹”,又保护正常人免遭“被精神病”之冤,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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