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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调查发现,网上出现的网络餐饮“代办入驻”服务可能消减新规定的积极意义。2016年,央视“315”晚会曾曝光外卖平台存在的“黑作坊”以及大量管理漏洞。(11月15日《法制日报》)
外卖平台“多黑作坊”是一个难以根治的顽症,在影响电商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因巨大的安全风险,引发了外界的强烈关注。系统性问题难以根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则具备了对位补强的功能。此意味着,外卖平台除了要遵循普适性行业规范外,还应遵守条件更严、门槛更高的专项化规定。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新规尚未正式出台前,“代办入驻”的形式化造假则让实质性价值打折。
厂家入驻或者代销造假具有极强的“共性基因”,前不久有报道称,继今年4月京东商城被曝全球购Coach包销量Top10全为假货之后,又有消费者反映在京东全球购买到了假Coach包,有代办商称花2万元即可入驻京东,资质不符也可造假。“品牌方或者拥有品牌授权”都可以造假,并形成一条完整的产品链,多一个“营业执照和实体门店”的要求,对于已相当专业化的代理机构而言,并不存在多大难度。
填补管理漏洞离不开责任的补强,其间具有多重维度,一是商家应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无论是上位法的《食品安全法》,还是部门规章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商家的资质要求具有一致性。餐饮服务提供者,除了要具有营业执照之外,还应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取得从业资格的软硬件条件,比如场地的面积、卫生状况、从业者的健康程度等。在法律有明确的准入和资格要求下,取得相应的资格是商家的基础性责任。
二是平台的审查性责任。平台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入驻的商家进行资格性审查。这种审查,除了形式性审查,还应有内容真实性的把关,比如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场地照片是否属实,其间的关联性、逻辑性是否能够经得起推敲。如果平台方不能提供“客观性因素”和“主观性故意”之间的证据,就应当承担“把关不严”的主体责任。
三是监管方如何提高监管效力。作为整个防控体系的最后一道环线,行政监管的效力与效率极为重要。网络餐饮“代办入驻”服务提供资质造假服务,用违法行为牟利扰乱市场,践踏法律权威,理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对此应效仿对黄牛党的整治,既要对黄牛党非法牟取利益的行为给予法律惩戒,轻则实施治安处罚,重则采取刑事追溯,而且不能听之任之,最后以体系化的方式存在。同时又要加大对平台责任的督促,除加快《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度,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义务,并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让第三方连带责任尽快落地外,还应加大执法查处的力度,让代办服务造假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由此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
此外,实施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是解决网络治理的现实选择。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网信、市监、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分级负责和整体联动的机制,又要通过执纪问责和行政监督,解决谁来监督监管者的“灯下黑”的问题。只有当行政监管得到有效运行,无人管理和管理不力的制度性缺陷方可杜绝,以此为基础和保障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才会变得坚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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