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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真正用法治扼住电信诈骗的“咽喉”,不仅要严打犯罪分子,也不只是让心存侥幸的人“知难而退”,更要管住电信诈骗犯罪链上的所有环节
还记得那位被电信诈骗骗走所有学费,最终因郁结于心而香消玉殒的临沂花季女孩徐玉玉,以及所有那些被电信诈骗谋财害命的人吗?钱款被骗、生命消殒,带给家人萦绕一生的悲伤,留给社会一道难解的考题。
现在,那些被电信诈骗害得生活悲惨甚至失去生命的人,也许可以得到一些迟到的慰藉。在严打电信诈骗的滔滔民意下,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以及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位列从重处罚情形之首。
近年来,电信诈骗愈演愈烈,成为社会公害,让人深恶痛绝。公安部数据显示,近10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共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特别是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从过去的“漫天撒网”转向现在的“精准诈骗”,更是让人防不胜防。
电信诈骗不仅谋财害命,也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是不得不除的“毒瘤”。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对反复发作的沉疴顽疾,更要向法治与制度寻“药方”。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可谓是势在必行,牵住了“牛鼻子”。
让骗子们及时收手,使准备行骗的人打消念头,是依法从严惩处电信诈骗犯罪的直接目的。针对电信诈骗跨区域犯罪的特征,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而不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并且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与条件;针对电信诈骗属于“广撒网”式的非接触性犯罪特征,根据不同情形以诈骗罪既遂和未遂定罪处罚,拨打诈骗电话或发布诈骗信息达到一定数量即使“徒劳无功”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既避免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却捞到经济实惠,也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遵循法定程序,对案件管辖、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进行规范,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确保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准确惩处……如此一来,电信诈骗的嚣张气焰才能被压下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然,想真正用法治扼住电信诈骗的“咽喉”,不仅要严打犯罪分子,也不只是让心存侥幸的人“知难而退”,更要管住电信诈骗犯罪链上的所有环节。只有当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所有手握公民个人信息者都以法律为准绳行事,才能对电信诈骗形成围剿之势,使其失去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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