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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人不是“小白鼠”
许 辉
//www.workercn.cn2016-12-20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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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约五十万人涉及“以身试药”,5天可赚5000元。前不久,北京某三甲医院内,招募中介查看受试者身份证。几乎很少有人知道,在我们的周围有一个似乎有些神秘的群体:他们中有的身体健康,却以身“试药”,换取每月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报酬;有的身患重病、经济拮据,为了多一分生的希望,从而成为新药试验的“小白鼠”(12月19日《新京报》)。

  依据国际惯例,一款新药的上市必须经过3个关卡,即基础试验、动物试验和人体临床试验。人体临床试验不仅是新药上市前的最后一关,而且也是至为关键的一关。既然新药上市必须要经过人体临床试验,试药这事儿就应光明正大。否则的话,试药人无处可寻,新药将无从上市,公众也将失去更多的治疗选择,对于公共卫生和健康事业的发展而言,更意味着止步不前与巨大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新药上市对于试药是客观需求,试药人的出现,也就并不意外了。

  然而,试药这事儿,既然是试,风险不言而喻,如何降低试药人的风险,保障其权利,本是绕不开的前提。在新药上市前以身试药,吃下大把没有正式标签的药片或者注射正在实验的针剂,用身体来检验药品的伤害性、安全性,试药人无疑将承担极大的健康风险乃至生命风险,被称为新时代的“神农”“人类小白鼠”,并未有丝毫的夸张。尽管试药人的确获得了经济上的回报,甚至成为一条谋生、脱困之路。但当试药成为一片“赌命换钱”的江湖,就会令人忧虑。

  事实上,无论试药人是否自愿,甚至是否获得经济收益,试药都必须充分保障试药人的权益。在这方面,世界医学会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分别出台了《赫尔辛基宣言》和《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来保护试药者的利益。这两项条约要求,科学性和伦理性是药物临床试验的两大基本原则,受试者权益保障是核心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试药人在接受试验之前,都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确定。如果试验药物出现了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对试药人造成了损害,试药组织单位应该承担其责任。尽管职业试药人的确也会签订这样一份同意书,但试药人往往不关注其中的条款,很多受试者甚至认为只是个形式;此外,试药方则喜欢老实听话的试药人。如此知情同意书,究竟效用几何,相关的责任是否被履行,试药人的权益是否获得了兜底,显然不容乐观。

  不仅如此,职业试药人固然让人体临床试验有了试验人的保障,但人体临床试验对试药人有身体健康的要求,假如试药人为了得到报酬而隐瞒自己的情况,那么极有可能影响试验的结果,从而导致更大的试药风险。总之,职业试药人或许有其产生的土壤,这一群体靠试药为生,或许也有生计上的无奈,但这一群体的权益却不应有意无意地被忽略甚至无视,将试药人权利置于阳光之下,为试药人的健康权益兜底,本该是试药工作的基本前提。无论如何,试药人不应沦为“小白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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