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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这几年,各地强制游客购物,私自更改旅游行程,增加自费项目等情况频频发生。去年8月初,王女士和家人去京旅游,与旅行社签订“4天5晚”的旅行合同,并约定为“纯玩无购物”,但是仅仅参加两天,王女士就遭遇导游加收费用、引导消费近2万元。2013年10月初,央视记者参加香格里拉一日游时,导游对部分不配合的游客威胁道:“你看我今天会不会把刀子放到你脖子上?”之后由于记者不配合,导游撕毁记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把记者硬拽下车扔在路上……
现在,新的《旅行社条例》中明确: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下,游客不再为强迫购物和私自增加收费景点等担心了,因为,即使被强制购物,等旅游结束后,也可以要求旅行社帮助退货。即使增加了自费旅游项目,也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这也就意味着,旅行社增加的购物景点和自费景点越多,旅客也不会吃亏,反而占了便宜,等于免费多玩了景点。
当然,游客在旅行前与旅游公司订立旅游合同时,要多长一个心眼,把各种条款写清楚,防止有漏洞。一旦遇到旅行社私自增加购物点和自费项目等情况,要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另外,在购物点,能不购买的尽量不要购买,毕竟一旦买了假货或价高物次的物品,就算回到家后,要求旅行社给其退货,也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再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等,需要花费不少的精力。
最关键的是,有了严格的“条例”,有关部门能否按条例的规定去执行。在旅游方面,我国不缺少的是法律法规,但缺乏的是严格的执行。试想,如果游客在被强行购物或者被更改行程,增加自费项目,回到家中后,向有关部门申诉,但有关部门推诿扯皮,要么不受理,要么一拖再拖,要么以证据不足等消极对待,那再好的条例又有什么用呢?如果游客被强行购物或者增加了自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只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关费用,而不进行重罚,那等于在纵容旅行社更加胆大妄为,因为一旦被举报,反正只退钱,不举报就是净赚的。通常情况下,旅客即使吃了亏,碰到什么事情总是抱着能让则让、能忍则忍的态度,除非在危及到自己身体或财产的情况,无奈之下才会举报,不然谁愿意多事呢?旅行社被举报的恐怕只有千分之几,万分之几,取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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