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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又到了毕业求职季,长春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为工作的事头疼不已。原来,她在网上应聘了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结果顺利上岗,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160.25元(7月19日《新文化报》)。
人生第一笔工资竟是可怜的160.25元,这个近乎荒诞的笑话却让小雪怎么也笑不出来。初入社会就碰到钉子,这个学费交得实在是太窝囊。有意思的是,发百元月薪的公司还振振有词,咬定小雪没能带来效益。这种把无知当个性,拿法律当儿戏的公司,必须得给它上一堂劳动法基础知识普及课。
首先,要让该公司明白“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显然,小雪应聘成功顺利上岗,其工资收入至少要高于长春14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法律条文中只有基本工资而无基础工资的说法。该公司给出工资开得少的理由是“合同上写的是基础工资,跟基本工资是两码事”,然而这样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基本工资是法律概念,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基础工资只是企业的一种说法,并不存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这也就是说,法律承认的是基本工资而非基础工资,公司以基础工资取代基本工资的合同并不规范。
最后,公司不得将扣除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处罚手段。该公司对“企业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法律条文置若罔闻,以小雪未完成工作和考勤为由扣去1500元。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来看,该传媒公司发给员工160元月薪的做法,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小雪完全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进行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这件事也给应届毕业生提了个醒,社会毕竟跟学校有着很大不同,尤其是初入社会之时要多些法律意识,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尽最大的可能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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