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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从《劳动法》诞生20年看劳动法制建设
//www.workercn.cn2014-07-16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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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前的7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劳动法典——《劳动法》。是时,工会和职工群众额手称庆,欢呼劳动者有了“保护神”。《劳动法》的历史意义显而易见,是后来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确立及《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规所形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起着龙头作用。

  可以说,我国劳动领域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是以《劳动法》的诞生为标志的。

  当人们为20年来劳动法制建设欢呼的同时,又不能不看到,今天的劳动法制依然不完善。最明显的就是,20年前《劳动法》已否认了“临时工”,今天“临时工”反倒被人们默许;而且任何劳动法典都不承认的“农民工”称谓,却经久不衰。

  法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一个是执法。任何一项缺失都会造成法制的损毁。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对于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依据的是政策和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在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企业占绝对主导地位,有这些足够了;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后,资方的强势显露、劳方的弱势日趋严重,以灵活性为特点的政策已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平衡,《劳动法》才应运而生。只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应运而生的《劳动法》更像是劳动政策宣言,更多的表明是应做什么,对不能做什么缺少处罚标准,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加上劳动执法受利益驱动,对劳动者的保护又被削弱。

  在《劳动法》实施的第一年,国有企业比较听话,按法律的规定,将过去的“临时工”都转为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发现,执法部门对企业并不严格要求依法用工,于是不少企业又以“聘用合同”方式使用“临时工”了。

  把《劳动法》视为“保护神”的劳动者,发现执法不严时,“保护神”很多时候如同“棉花”。有家煤矿企业,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哪怕工人连续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超过10年,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也不同意,仍只同意签订一年期的合同。企业还规定,当工人到了45岁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劳动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告状,得到的回答是企业不违法。其时,有的工会干部感叹,无法可依固然可怕,有法不依更为可怕。

  劳动执法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更倾向保护企业的利益以利经济发展。就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劳动执法部门将这个申请仲裁时效,认定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时效。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或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当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所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两个月的权益。比如说,职工被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后,去申请仲裁,仲裁保护的仅是劳动者讨要两个月工资的权益。

  执法不严,确实存在法律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的问题。然而执法的一个功能,是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法律条文的解释,以求法制完善。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使用劳务派遣工岗位的“三性”、劳务工与同岗职工“同工同酬”,却长期见不到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具体解释以及对“同工同酬”的明确限定,这使得选择性的劳动执法很随意。

  20年的时间,劳动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尤其是立法层面已建立起对劳动权益保护和劳动保障的法律体系,但相对社会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来说,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仍需要法制建设的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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