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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法律应给见义勇为留下一道“弯”
//www.workercn.cn2014-07-18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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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女网友的男子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见义勇为救人的大学生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男子受伤,遭到警方刑事拘留。昨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警方亦撤销该案,小涂被无罪释放,不会留下案底。南山警方表示将帮助小涂申请见义勇为奖励,还呼吁深圳的企业录用小涂。同时小涂亦不用承担伤者的医药费用(据7月17日《南方都市报》)。

  这是一个人人都愿意看到的结局,女孩被网友猥亵,大学生小涂在征得女孩同意之后,见义勇为将猥亵女孩的“色狼”推开,解救了女孩。但小涂这一推却造成“色狼”保安跌倒脚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警方通过调查之后认为小涂行为存在“过度”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随即小涂被刑拘,“色狼”保安也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单纯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南山警方的做法,笔者认为并不存在明显的瑕疵,确实属于依法办案。

  色狼保安猥亵女孩事实俱在,依法应当受到处理,小涂的见义勇为行为亦不存在任何问题,更值得社会大力提倡,但问题是在警方尚未完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即便是违法分子实施了违法行为,小涂在阻止过程中,造成不法分子受轻伤,警方依法也应当立案。立案与随后的撤案和不留案底并不矛盾。为了防止“嫌疑人”小涂逃脱,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警方也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也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同样这与事实查清之后的无罪释放甚至申报见义勇为荣誉也不存在矛盾。从法律意义上说,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保障措施,是侦破案件的需要,他与行政拘留的“惩罚处理”有明显的区别。

  尽管现在看来小涂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实施猥亵的色狼保安首先报警求助,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也认为小涂的行为是出于正义,但存在“过度”嫌疑,涉嫌故意伤害,并以此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将调查结果报给检察院,由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认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核认定小涂的行为属于社会倡导的见义勇为,导致保安受轻伤是在阻止其不法行为过程中造成的。不仅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要求警方立即放人,而南山区警方也迅速将小涂无罪释放,做撤案处理,并消除案底,同时根据检察院的认定,为小涂申报见义勇为奖励,不承担造成保安受伤的任何费用。

  在这一看似圆满结果的过程中,我们却不能不看到见义勇为在法律面前的一种尴尬,我们知道,正当防卫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一个度,就已经让人很伤脑筋。然见义勇为无论在刑法和民法当中都没有关于致他人(包括加害人)受到伤害的明文规定,这几乎就没有可以把握的标尺,南山警方现场认定小涂的见义勇为有“过度”嫌疑,实质上只是“参照”正当防卫的标准。客观上就造成见义勇为给他人(包括加害人)造成伤害,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来“商量”决定,显然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小涂在解救被猥亵女孩过程中,造成“色狼”保安不是轻伤而是重伤或是死亡,可想而知,不仅会让警方感到棘手,检察院恐怕也很难把握。另外,既然刑法、民法都没有关于致他人(包括加害人)受到伤害的明文规定,则意味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这样的“模糊”势必会给见义勇为者带来很多禁忌。

  见义勇为一直是我们国家和社会所倡导的一种美德,他既体现人们正义良知,彰显社会“正能量”,更展现出我们社会的温暖。但法律制度上缺乏明晰规范却让这一正义行为陷入尴尬,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上的多元化,这种缺憾就越发明显。从法规制度上,小涂被警方刑拘并不存在太大问题,但从人们约定成俗的道义上看,这种情况就很难让人接受,也势必会影响人们实施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笔者认为,作为刚性的法律是否可以给正义的见义勇为适度留下一道“弯”,为见义勇为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法治环境,明确将实施见义勇为给他人(包括加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损失,由政府承担,保障见义勇为者不为自己的正义行为承担任何后果。同时鼓励人们“见义智为”。另外,公安机关在对类似小涂这样的见义勇为案件,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既要谨慎也要快速果断,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给见义勇为者带来的心理伤害和负面影响,毕竟在世俗的观念中,一旦被关进看守所,即便是错关,往往也“全身是嘴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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