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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在立法先行
//www.workercn.cn2014-05-13来源: 中工网—《广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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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社会信用系统的一个重要作用,即是要通过完整的信用代码,让失信者得到惩罚,守信者得到奖励,促进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升。

   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它覆盖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工程量可想而知。也正因为此,重视信用立法,以立法来确立其中的规则与标准,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显得极其重要。如在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的美国,与之相关的立法就有16部之多。

   信息征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它的质量与广度,直接决定了信用体系的公正与深度。因而,信息收集的标准: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哪些信息必须纳入信用征集的范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标准与界限,以确保信息收集的严肃与公正,必不可少。

   如果说信息收集是信用系统的基石,那么,在使用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安全与规范,则是信用系统“证明”功能精准实现的必要保障。如,到底哪些机构或部门有权获取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的征用有何标准和程序,都有赖具体的法律加以界定。以此而言,确保信用系统使用的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征信,亦是不可忽视的基础工作。

   信息系统健全与否,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信用信息的保护是否充分,能否精确用于信用评级;二是,信息使用效率是否最大化满足信用评级的需要。而这一切,显然都离不开法律的护航。也只有纳入法律范围,信用系统的建设才能规范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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