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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个别企业不要再糟践“奋进”这个词了
杨鑫宇
//www.workercn.cn2016-09-13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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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张来自济南浪潮集团内部的幻灯片在网上疯传。幻灯片显示了一项名为“奋进者选拔”的企业计划。根据这项计划,申请成为“奋进者”的员工,必须自愿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不仅如此,“奋进者”还要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无条件加班,随叫随到。(9月11日《中国青年报》)

  无独有偶,互联网企业58同城也才因“996”工作制(每天早九点上班,晚九点下班,每周工作六天)遭到员工们公开声讨。在一些宣扬“狼性文化”的企业,这种以削减休假和无偿加班为特征的工作制度已不是新鲜事。比如,此番浪潮集团引起巨大争议的“奋进者选拔”,在很多地方都模仿了“老前辈”华为的“奋斗者协议”。

  上文提到的这几家公司所在的IT、电信、互联网等领域,都处于极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希望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增强工作动力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当企业要求员工负担更多工作的时候,必须保障员工获得相应回报。而且,不论企业以何种方式给员工增加工作量,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我国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用人单位若有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不超过每天3小时的工作时间。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企业应当付给劳动者不低于相当于1.5倍标准工资的酬劳,休息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企业则应给付2倍或3倍的酬劳。《劳动法》还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将享受带薪年休假。而浪潮集团要求“奋进者”每天多工作4小时,且不提供任何加班酬劳,还取消了带薪年休假,已涉嫌严重违反《劳动法》。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互利的。员工想要发展得更好,就必须做好自己的工作;企业想让员工完成更多工作,也要给员工相应回报。“奋进”本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词,还请有关企业不要再糟践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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