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工人日报评论库-正文
【新闻观察】信息公开与保护隐私之间须明确界线
木须虫
//www.workercn.cn2017-11-15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时下不少诈骗活动都是“精准”实施的,谁能保证官方公布的详尽信息不会被一些诈骗人员所利用?

  近日,澎湃新闻相继披露了一些地方政府官方网站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某地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的《第二批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示》,可供公众下载的文件中公布了学生姓名、完整身份证号以及联系电话等。

  政府信息公开不可避免会出现公民个人信息,因为有些信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但这又不同于民事侵权性质的隐私泄露,有其特殊性,一方面要求相关人员适当让渡权利给公共管理部门,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共管理部门有所节制,在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求得平衡。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是空白的,然而,对于如何认定个人隐私以及个人隐私的范围、判断标准等,这些规定还显得比较笼统和模糊,并且赋予了公共管理部门一定的裁量权,如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这就给相关部门随意公开信息留下了隐患。

  上述报道中的一些做法,是否超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基本需要,是否属于信息过度曝光,值得商榷。比如,大学生创业补贴的公示,有必要公开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吗?是为了显示补贴发放真实有效、没有猫腻、工作做得“天衣无缝”?须知,时下不少诈骗活动都是“精准”实施的,谁能保证官方公布的详尽信息不会被一些诈骗人员所利用,进而“帮助”他们为获得补贴的学生量身打造一个“骗局”?再说,对身份证号、手机号的某几位遮挡、模糊一下,也并非难事。如此通透、彻底的信息公开,也是一种工作的机械化,甚至是一种“偷懒”。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不可偏废,政府信息公开应建立在尊重与保护公民隐私的基础上。一方面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配套细则和规定,进一步明确哪些事项可以完全公开、哪些应该限制公开甚至不公开;另一方面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机制,规范信息公开程序,防止权力滥用和各种“无心之失”。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