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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公议】让劳动者自信地对超时加班说不
沈建峰
//www.workercn.cn2016-08-23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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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不拒绝超时加班甚至主动加班,最重要的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工资结构不合理。如果不大量加班,劳动者将仅可以领到最低工资,仅能糊口却无法养家。

  上周,本刊报道了加班权益清单的新闻,让许多人对自己的加班时间、加班费等劳动经济权益有了详细的了解。但是,许多劳动者却表示,他们并不打算对哪怕超时加班说不。

  本来,期待更多的享受休息和闲暇,有更多的时间和家人一起度过似乎才是人之常情,但在我国,加班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有劳动者开玩笑说,不加班都有些不好意思或者不习惯,劳动者自愿加班甚至超时加班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劳动者为何“自愿”加班,在明明知晓自己休息休假权益的情况下,仍然不对超时加班说不的原因何在?

  事实上,劳动者不拒绝加班甚至要求加班,可归因于多种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资结构。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资构成往往表现为基本工资就是法定最低工资,其他部分全部体现为加班工资,如果没有大量加班,劳动者将仅可以领到最低工资,只能糊口却无法养家。

  让人尴尬的是,《劳动法》针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计发比例做了相关规定,目的是用以抑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工资结构不合理,加班费却一定程度上沦为了鼓励劳动者加班的动力。“延长工作时间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底薪很低的劳动者看来,有加班时上一天班等于不加班时上1.5天,超时加班在经济上比较划算。

  笔者在广东等地工厂调研时发现,尤其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不合理的工资结构引导之下,工人们关注最多的就是企业是否提供足够的加班,甚至有不加班的企业就不是好企业之说。不加班,月收入2000多元,加班可以让月薪提高到4000元左右。而一个家庭在广东的月生活支出已近2000元。在如此工资制度下,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和收入上略有结余,劳动者选择自愿超时加班实属无奈。

  此外,目前尚未完善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也为不拒绝加班推波助澜,目前社会养老模式还在发展初期的情况下,劳动者总希望能多挣钱以养老防病,多挣钱的途径之一就是加班。

  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少招人多加班,也未尝不是降低用工成本的方法。

  基于上述种种因素,尽管法律规定了加班原则上要经劳动者同意,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力量失衡无法充分合意的前提下,半推半就、欲拒还迎甚至主动要求加班,就很常见了。

  从职工个体的角度,限制加班的原因在于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但不仅于此,如果劳动者因长期超时加班,导致体弱多病或者大量劳动者因积劳成疾提前丧失劳动能力,这对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来说,绝对不是一件好事。另外,劳动者丧失了休假和休闲机会的同时也就丧失了消费的机会。只生产不消费的经济结构应该不是良性的,因而也是不能长久的。限制加班也是建立家庭友好型劳动关系的要求。当劳动者全部时间都花费在工作中时,他的家庭关系多少会受到影响,家庭无法承担起对下一代的教育、抚养和上一代的赡养功能。

  但是限制加班,让劳动者真正能对超时加班说不,却是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不易的事,让用人单位不再安排劳动者多加班,劳动者不要求加班,都需要在制度上做更多的完善。

  首先,应考虑完善的是用人单位的工资结构,改变职工工资由最低工资与加班费构成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而这一点最终需要通过集体协商形成合理的工资结构来实现。其次,要完善社保制度及其执行。通过社保实现基本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劳动者才可能合理地安排劳动和休息,而不用拼命通过加班去攒钱。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主要指的是真正实现按照实际工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这样才会避免用人单位宁可加班而不加人的现象发生。此外,合理而健康的家庭和工作的平衡观念,休息和工作的平衡观念的养成也是必要的。

  勤劳是一种美德,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节制的加班并不值得赞许。对超时加班说不,也许才是对家庭、社会真正的负责任。(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法学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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