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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劳动法律的刚性从何而来
//www.workercn.cn2015-02-10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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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20周年之际,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一系列统计数据,指明《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仍大量存在。

  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典实施之时,对习惯以政策调整劳动关系的国人,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懵懂的人们,知道了法律规定的不能突破义务的“底线”,劳动者欢呼有了“保护神”。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临时工”不再合法,相当多的企业将过去的“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工。也有不少习惯让工人加班“奉献”的企业,一时不敢随意让工人加班了。但没几年工夫,人们发现,《劳动法》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少刚性,有人称《劳动法》是“棉花法”。

  法律的制定,总会滞后于实践的变化,《劳动法》也不例外。但法律是人们行为底线的规范,用人单位之所以违反《劳动法》,并不完全是法律只有原则、缺少具体规则难以操作,而是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随意性大,使得劳动法律少了“刚性”。

  2月8日《羊城晚报》报道,2月5日下午,日本西铁城集团在华重要生产基地——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清算解散,突然通知和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突击裁员让工人不知所措。西铁城方面称采取“突袭”方式,是由于“事先通知会影响工人情绪和生产”。当地人社部门称,企业事先进行了报备,此举并不违法。而劳动专家说企业违法,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裁员20人及以上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

  其实,早在20年前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企业“突袭”裁员违法被政府部门认定合法,不知是政府人社部门淡忘了法律,还是认为法律没有行政处置权更权威。

  当人们感到劳动法律缺少刚性时,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劳动执法缺少刚性。诸如全总向社会公布的《劳动法》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包括强迫劳动时有发生、超时加班、拖欠工资屡禁不绝,而这些劳动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存在,只能是执法不够刚性所致。

  法律的刚性和权威,不是体现在文字上,是在执法中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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