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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成“救助站”,不该“错配”的社会责任
//www.workercn.cn2014-01-2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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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应该从社会和谐出发,从患者利益考虑,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措施:该家属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强制其承担;该社会救助机构承担的,应责成社会救助机构主动作为,而不是不作为;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就走法律途径解决,桥归桥、路归路。

    据《新华每日电讯》1月27日报道,快过年了,在广东各大医院,一直有一些符合出院条件却滞留医院的患者。深圳市医管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市8家市属医院滞留的患者共有61例,累计欠费857万元。广东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有120多名“三无”精神病患者,其中107名病人长期滞留医院。

    一些患者长期滞留医院,把医院当成了“家”,导致一些医院俨然成了“救助站”而不是医疗机构,这种“错配”不仅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担和护理负担,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这样的情形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少。

    把医院当成“救助站”的患者大致有三类:一类是“三无”人员。比如一些流浪者,由于突发疾病,由公安或民政部门送到医院,治愈或病情稳定后,无法联系到家属,也没有其他机构可以接收;一类是病患家属不接其回家的人员。由于家境困难,已拖欠大量医疗费用,出院后仍需要继续康复治疗,患者家属因无力支付而不愿将病人接回家;一类是被当成了“人质”的病患。因为病人和家属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为了“讨说法”,患者被当成了讨价还价的“人质”,医疗纠纷不解决,患者拒不出院。

    以此观察,医院成“救助站”可以总结出如下情形:一是患者自愿将医院当成“救助站”。如一些“三无人员”,由于留在医院,一日三餐还有人照顾,因此自己拒绝离开。二是患者被迫将医院当成“救助站”。如一些承担不起医疗费,家属不接回家的病人,还有一些无人接收的精神病患等。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将医院当成“救助站”,医院都承担了不该承负的社会责任,而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

    如果医院强行将患者“逐出”医院,既不符合救死扶伤的定位,也无法获得社会的谅解,因此需要社会各方的协助和配合。其实,从制度而言,医院的职责边界是清晰的,应该承担社会职责的主体也是明确的。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制度执行出现了问题。

    按照正常的逻辑,在患者治愈后,家属应该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有能力抚养却不接病人回家,有关部门应追究其遗弃责任,没有能力承担抚养义务,应由社会救助机构提供帮助。至于“三无”人员,治疗费和出院后的抚养义务,应该由社会福利机构承担。至于病人被当成了医疗纠纷的“人质”,则是一些地方医疗秩序出现问题留下的一个“后遗症”。

    无论何种原因使医院“错配”成了“救助站”,都得想办法解决。有关部门应该从社会和谐出发,从患者利益考虑,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措施:该家属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强制其承担;该社会救助机构承担的,应责成社会救助机构主动作为,而不是不作为;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就走法律途径解决,桥归桥、路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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