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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峰:遏制农村“小官巨腐”需出重拳
//www.workercn.cn2014-08-08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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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超千万的有12起,总金额达22亿元,12起案件中与土地拆迁相关的有7起,其他则涉及安置房、贪污集体资金、国家农资补贴等领域腐败。(8月7日《新京报》)

  对于村官,以往人们会有这样的刻板印象:小官,没什么“油水”。可在数据面前,一些村官瞬间变成富得流油的“土豪”。这种“小官巨腐”现象让人惊愕,但还是有规律可循——大多以土地为中心,以土地圈钱致富,土地已成为村官腐败的重灾区。

  其实,《官员形象危机(2012)报告》即已指出,村干部位列五大高危官员群体之首,与土地利益的关联性极强是村官腐败最突出的问题。因为在时下农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租赁费的多少、土地补偿金的收取,基本上由村委会作主,村干部实际上就是集体财产处置的拍板者。一旦出现征地事宜,一些村干部往往在其中扮演中介角色,有的甚至与开发商勾结,依靠阴阳合同及其他非法手段从中圈钱牟利。在“乌坎事件”、“平度征地纵火案”等案例中,可以窥出一些端倪。

  而考察这种“小官巨腐”的现象,也有几个线索值得注意。其一,就目前来看,党纪中的“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上了一定级别的官员,所以,尽管村官可能涉案巨大,但他们有些不会被“双规”,这给涉腐村官消除证据提供了机会,他们也可以轻易卷款外逃。其二,村官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一般不在我国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之内,监察机关也就很难对其念出“紧箍咒”。其三,村干部即使危害村民利益,但在时下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检察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又难以对其提起公诉,故而法律对村官的约束效果其实也不佳。

  按照法律规定,村民自治主要权利应当体现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决策权并没落实到村民会议中。就拿村官选举来说,按照《村民自治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该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现在农村存在的贿选痼疾,即说明了该规定尚未真正落实。基于小农思想,村民更愿意相信在选举时就给实惠的人,他们关注“个人生活”甚于“公共生活”,这就为贿选提供了土壤。

  目前,对农村财务的监督主要有两个机构,一是乡镇的农经站,二是村里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但是“小官巨腐”已成中纪委明文指出的突出贪腐现象,可见问题十分严重,这即已表明两种监管的绩效明显不足。

  村官说了算,是违背民主和村民自治的,也是造成“小官巨腐”现象的根本原因。要改变这种腐败生态,完善外部监管制度自然是必须,但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还是内因。从目前来看,如果单纯地按照以往模式进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无疑不符合时下农村的土壤。笔者以为,对村社组织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将农村的经济事务与行政事务分开,政经由不同机构管理,构建现代意义上的财产、债务管理模式,真正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唯有如此,才能从财源上扼住村落贪腐乱象的咽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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