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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对媒体报道应允许法院发布禁令
//www.workercn.cn2014-08-05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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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应当充满热情善意,展示协作配合的姿态,确认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与此同时,媒体报道公众关注案件的审判,也要注意把握好度

  当前,媒体与司法正处于一种复杂的博弈关系中,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如何面对媒体报道公众关注案件的审判,成为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院要想在媒体报道面前自信从容,就必须在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采取一种持平均衡的立场。这一立场要求法院承认媒体报道的正当性。

  具体做法是,法院尊重媒体报道的权利并在媒体报道中给予相应的便利,确立法院与媒体之间正常的沟通协作关系;同时,对于媒体报道在审案件中的越界行为,在制度实践上应当允许法院发布司法禁令,以及以妨碍司法为由对违反司法禁令者加以惩处。

  当下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无序关系值得警惕。一些媒体对公众关注案件的审判进行片面、割裂或过度地报道,甚至虚构事实、肆意炒作以博取公众眼球;使用感情色彩与倾向性浓厚的词语来报道案件,有违媒体报道客观性;以“正义”之名,对裁判结果进行暗示,甚至出现所谓的“媒体审判”。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得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陷于复杂境地,左右为难,顾此失彼,造成审判不公。此类乱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总体看来,法院在媒体的舆论场中显得无能为力、无所作为。

  媒体报道与法院裁判的关系背后,体现的是现代社会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独立审判的价值平衡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媒体自由报道和司法独立审判是两种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价值。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独立审判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具体而言,媒体自由报道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更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不二法门。司法也同样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不能也不可能以强调自己的特殊性为由,一味拒绝外界关注,拒绝媒体报道。同时,法院独立审判是宪法赋予法院的职权,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因此,法院在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独立审判这两者之间,只能采取一种平衡的立场,努力与媒体形成良性的互动协作关系,促成媒体自由报道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双赢。事实上也完全有可能实现双赢,因为,媒体自由报道和法院独立审判皆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负责任的媒体报道是司法有效运作必不可少的助力。司法裁判使抽象的法律条文演变为鲜活的案例,成就生动的法律生活实践,这种实践通过传媒报道的管道及于民众,进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影响现实生活和社会历史。

  因此,法院应当充满热情善意,展示协作配合的姿态,确认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与此同时,媒体报道公众关注案件的审判,也要注意把握好度,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以免因为对在审案件的过度报道,因为酿成“媒体审判”的氛围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司法的权威公正。这也是法治发达国家处理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关系的基本准则。

  为了实现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独立审判的良性互动,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法院应对媒体报道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对媒体报道开放,为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比如,为采访的媒体记者提供绿色通道、设置休息场所,对于已生效案件的案卷材料和判决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允许媒体查阅;引导媒体报道,建立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借助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通报案情及审理情况,为媒体提供案件的客观信息,引导媒体依照法院提供的信息如实报道,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意愿。

  第二,对于媒体报道中的越界行为,法院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处罚。比如,对于媒体的片面或过度报道,法院可以建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罚,也可以发布司法禁令的方式对有关媒体的不当报道进行阻绝;对不遵行司法禁令的行为,则可以以妨碍司法为由加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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