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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勋:拒拍市长应该补法律课
//www.workercn.cn2014-07-21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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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记者十分不解(7月20日《广州日报》)。

  当记者表示,核查矿难过程是正常采访,需要拍照留证时,这位副市长依然态度蛮横地说:“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这位副市长拒绝拍照的辩词虽然只有寥寥数语,却传递着丰富的信息。其蛮横的态度就是彻头彻尾的官僚主义作风,即便记者有错,作为领导干部也不应该以这样的态度来指责他人。

  而该副市长关于肖像权的辩护更是充分暴露出其法律常识的匮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记者在矿难现场的新闻摄影显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副市长作为公众人物,其人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让渡于公共知情权,搞不清何为肖像权原因无外乎法律学习的欠缺,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略懂皮毛,以至于在公共场合闹出笑话。而厌恶媒体的做法更是折射出其处理舆情危机能力的短板,不会与新闻媒体打交道,缺乏善待媒体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不懂法、不愿意学法导致依法行政始终跛脚,一些领导干部谈媒体色变,导致公信力滑坡。从这种不顾形象毫无风度的拒拍行为管中窥豹,可以看出有些领导干部在学习法律知识、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方面还有很多功课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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