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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琼:回归专业本质是司法改革前提
//www.workercn.cn2014-06-17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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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部署下,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据新华社报道,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将包括四项内容,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湖北作为六个试点省市之一,站在了改革前沿,肩负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的重要任务。

    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法官、检察官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这些具体措施被媒体和学界捕捉为改革亮点,折射出了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对应的普遍期待。法官、检察官怎么产生、怎么管理,从表面看,是司法领域的人事制度改革,但是将其放置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改革目标下,就充分凸显出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一支高度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一个符合法律职业特征的法官、检察官管理机制,都是国家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法官、检察官是专业化职业,而非大众化职业,这种职业特性决定了其必然有别于普通公务员。法治意识日益浓厚的今天,法官要精通法学理论,要精于审判业务,要经得起社会的监督,已经是广泛接受的常识,但是就现实中的情况看,改革的任务不可谓不艰巨。

    我们现有的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和管理,很大程度上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人事制度而来,行政色彩相对强烈,“长官意志”时隐时现。在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非专业往往是常态;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文书层层报批,法官听命于上级主管成为惯例;还有“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甚至以言压法、以权代法的种种错位……各种显性和隐形的行政化问题横亘其中,审判的公正和独立往往脆弱。

    当下的改革试点,正是瞄准这样的痼疾而去。“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马克思这段经典论述常常被法学界引用,正是因为,回归专业本质就不单是一个司法理念问题、一个司法领域内部事务,更是一个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改革命题,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实现这样的改革,一方面在于保障能够具备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的能力,一方面则是为这样的目标创造应有的外部环境。法官、检察官脱离普通公务员序列,围绕专业化遴选、管理、追责,就是从“人”这个基础性问题上,去除行政化,摆脱法官、检察官本身受制于科层制管理和命令式干预的桎梏。没有这样的前提,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就难言顺畅。

    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不仅其专业化、精英化、独立的形象应当是清晰的、明确的,从人格和精神上而言,也要成为社会的法治标志和法治表率。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依赖,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为对法官的信任和依赖。法官、检察官缺乏专业权威,不具公信力,不受普遍尊重,我们就很难想象,对法治的信心能够稳固树立,法治精神能够深入日常生活。湖北已经“领”到了这样的改革任务,就当以探索的广度和深度,既体现“试点”的责任和成效,又为法治湖北建设打开空间,垒筑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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