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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领臣:简易程序庭审不能千篇一律
//www.workercn.cn2014-06-06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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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简易程序适用上,不管哪个基层院,探索和制定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规则的时候,既要规定一个基本的办案模式,确保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又要预留一定的空间

    简易程序是当代司法公正内涵不断扩张、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司法资源相对短缺之间相互矛盾的产物,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相互妥协的结果。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着眼于司法公平的价值,使简易程序更加符合诉讼规律。

    简易程序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即如何面对出庭任务的剧增。为有效应对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在简易程序的“简”上下功夫,进而减少工作量,提升诉讼效率。治病与简易程序本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情,但是细心思考起来,两者却有很多相通之处,治病对简易程序的改革颇有借鉴意义。

    治病关键要治好病,因而结果相对于过程来说更重要,不管白猫黑猫逮着老鼠就是好猫,不管怎么治的,只要能治好,那就皆大欢喜。但医疗需求日益增长而医疗资源有限,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改进医疗机制,加速医疗效率,优化医疗过程日益重要。然而,过分压缩治病过程,不能保证应有的时间,便很难保障良好的结果,故始终面对着追求良好结果和加快治疗过程的矛盾。

    简易程序也面临一个两难的问题,要平衡和协调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矛盾,公正强调的是案件判决结果,而效率强调的是诉讼过程。为了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简易程序以简化甚至省略被告人某些程序性权利为代价来换取诉讼的快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公正。公正是根本的,而结果的公正需要过程来保障,决不能只为了效率而缩减过程进而减损公正。

    治病难不是一日之难,医患关系紧张不是一日紧张,固有各种原因,但与医患得不到足够的交流、患者看病看得不明不白有很大关系。简易程序中被告人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犯事了,在审判前也经历了不少程序,但有不少被告人可能还不明确究竟犯了什么罪,要判什么样的刑罚。

    刑事案件中由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比较少,简易程序中更是如此。很多被告人不知如何保护自己,也没能力和条件保护自己。判前无数个日日夜夜的等待、煎熬与思考,不能一律以十几分钟的快捷庭审予以回应。庭审应让被告人明白其犯了什么罪,应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及其理由,让其对结果和理由明明白白,起到释疑解惑的作用,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故简易案件庭审的简化限度应该建立在被告人清楚其刑罚及理由的基础上方能简化,才不会减损基本的正义。

    同样一个症状,可能是不同的病;同样是一个病,可能治疗方法不一样,可谓病有千差万别,治病一样随之而变,予以辩证施治。如果固守一种方法、一种模式,轻者会延误治疗,重则会祸害生命。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相对于1996年刑诉法,大大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将会千差万别,故简易程序庭审不能千篇一律僵化对待,而应具体案件具体对待。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争议,此为简易程序案件的共性,但也会呈现出不同的个性,如对具体定性和量刑,不同案件是否有争议以及争议有多大,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定罪与量刑对被告人利益有切实的影响,对定罪量刑有争议的与没有争议的同样都适用简易程序,但是简易程序的繁简应该有所区别。

    因此,在简易程序适用上,不管哪个基层院,探索和制定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规则的时候,既要规定一个基本的办案模式,确保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又要预留一定的空间,不能忽视案件的个性,防止僵化,损害被告人正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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