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时政-正文
游 伟:让法官真正拥有裁判权
//www.workercn.cn2014-05-27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从改革趋势上看,审判要真正成为法院的中心工作,承办法官也应当是案件裁判与执行的真正权力拥有者

  独立、客观、公正,是民众对司法的基本期待,也是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中央曾多次要求司法机关要抵制住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除权力、金钱等法外因素的不当干扰,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

  但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着地方权力的牵制,以至于在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等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干扰。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权力行使不够独立的状态,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目前,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着手进行改革试点,体制改革也将在全国司法系统内有序推进。

  从试点情况看,除了外部体制的改革外,如何进一步改变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内部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和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的状况,如何通过审判机制和人员配置的优化、调整,扭转司法机关过度行政化、案件裁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现象,也是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不少法院的领导也已对自身的工作职责深感困惑,尤其是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他们常常忙于会议、杂务、身心疲惫,干着非法律事务甚至觉得自己更像是一个行政事务官员。

  其实,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审判权、执行权都必须有其合法来源,必须依法行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便是法院院长,都无权干涉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但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着事实上的行政化结构,甚至一部分领导可以决定法官的评优、晋升、晋级、调任等,且近些年来还有趋于强化之势,因此,不具体办案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等,对具体案件的过问甚至拍板定调就有机可乘。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程序法规定,除非这些法院院长、副院长作为具体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或者是作为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可能参加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发表意见,否则无权对本法院或者其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说三道四或者直接发号施令。我国宪法及法院组织法上所说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法学理论上所强调的独立审判,不仅是指法院应当独立于其外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不受它们的非法干扰,还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在裁判案件上的各自独立性。

  而从改革趋势上看,审判要真正成为法院的中心工作,承办法官也应当是案件裁判与执行的真正权力拥有者。即便对于法院的最高审判业务组织——审判委员会而言,在这个组织中,法院院长作为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他的意见也只是其中的一票,审判委员会依照多数决定制的原则对案件作出最终决断。

  正因为如此,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审判权就应当及时归位,要使合议庭、独任庭法官拥有独立的裁决权,并建立、健全可操作的司法责任查究制度和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监督机制。而未来法院院长的职责定位,将更多地回归到法院内部的管理、协调事务上,而不是对具体案件裁决的领导、指示或者施加影响。现在法院的分管副院长(可以考虑保留一位行政副院长)和业务庭庭长,则可以考虑加入审判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亲自办案而不是管案,逐步削弱法官行政等级制,通过建立独立的法官职务级别及晋级条件,引导他们把做一名资深办案法官作为自身的终身职业目标。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