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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身存在的短板,无疑会让那些期望通过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居心叵测者,在没有违法成本的前提下,更加有恃无恐地滥用行政诉权
来自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4年,该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153件,2016年收达到710件。今年截至11月23日,已达到595件。该院行政庭法官徐峰告诉记者,在这些行政诉讼中,有一些是当事人为牟取个人利益滥用诉权。此类行为不仅增加了一些行政机关的应诉负担,而且挤占了司法资源,亟须治理(12月6日《法制日报》)。
行政诉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后,依法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行政诉权对防止行政权滥用、监督依法行政、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均有着民事诉权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诉权如此重要,所以必须对其予以充分保障。鉴于以往行政诉讼中客观存在的立案难,2015年5月最高法在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时,将行政诉讼立案与民事诉讼立案同步实行登记制,行政诉讼的立案难由此得到基本解决,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行政诉权。
遗憾的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行政诉权、缓解行政诉讼立案难之余,也让一些别有用心者有了滥用诉权的可乘之机。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为牟取个人私利,视立案登记制为“箩筐”,事无巨细地把与行政事项有关的诉求“都往里面装”,以致针对同一行政事项重复、反复提起恶意诉讼屡见不鲜。这样不仅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行政成本,而且人为给依法行政添堵,迟滞、延缓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故此,依法果断地对其说“不”,显然是确保行政诉讼风清气正的必然抉择。
权力必须被制约,才不至被滥用,行政诉权亦不例外。司法实践中,一些动机不纯的当事人之所以乐此不疲地滥用行政诉权,归根结底在于法律就此缺乏必要的制裁。与国外不少国家对滥用诉权给予经济处罚和负担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惩戒相比,我国目前对滥用诉权的惩戒,不论是民事诉讼领域还是行政诉讼领域,法律都没有任何规定。法律本身存在的短板,无疑会让那些期望通过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居心叵测者,在没有违法成本的前提下,更加有恃无恐地滥用行政诉权。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惩戒责任的缺失,也让法院在对滥用行政诉权的人施以惩治时,不可避免地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事实上,也正是基于这种考量,最高法才在今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在立案环节强化审查,尽量对滥用诉权的恶意行为进行规制。此举虽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让法律下出先手棋,也就成了规制滥用行政诉权恶意行为的不二选择。
善治需要良法。滥用行政诉权的恶意行为危害巨大,既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行政成本,又挑战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只有让法律下好惩戒的先手棋,才能对其保持有效威慑。当务之急,应将完善立法的相关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依法对滥用行政诉权的恶意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标准,以此解决惩戒滥用行政诉权恶意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须知,只有将法律惩戒的利剑高高举起,那些企图通过滥用行政诉权而寻求不当利益的人,才不敢越雷池一步。这是规制滥用行政诉权恶意行为的优选,理当加速推进,须臾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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