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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学术不端,高校主体责任不容推卸
王成艳
//www.workercn.cn2016-07-20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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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规定。《办法》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7月19日中国新闻网)。

  近些年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屡屡曝光,甚至出现了院士、校领导论文抄袭造假,涉事方各执一词、吵成一片的闹剧。但一些高校对此处理态度暧昧,要么沉默以对,回避质疑,要么雷声大雨点小,不了了之,这种“护犊”心态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损害了高校形象。教育部这一《办法》的出台,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高校在学风道德建设以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中的主体责任。

  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一贯重视高校学术道德建设,注重从弘扬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查学术不端行为两方面加强学风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但由于层级较低,且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缺乏统一强制性规定,以至于一些高校在身陷学术不端事件后,是否介入全凭一己主观判定,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调查主体五花八门,调查结果缺乏公信力,整套程序缺乏基本的学术规则。

  2010年以来,不少代表委员呼吁加强高校教师道德自律的同时,期待从体制、法律层面上从严整治。西安美术学院副院长韩宝生代表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认为,打击学术造假,重典不可或缺,应出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一旦发现学术造假严惩不贷,形成造假失信必受惩戒、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机制和法治环境。

  应当说,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是一件专业性很强且较为复杂的工作,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介入学术不端事件,不仅不利于学术成果的专业认定,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构建高校学风和师德建设的长效自律机制。该《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规定了预防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校主体职责,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类型,对于举报受理、组织调查、处理救济的程序规则作出了详尽规定,建立起了一系列的保障与监督机制。可以期待,《办法》实施后,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将成为高校的“分内事”,一旦有人举报或者发生公众质疑,高校相关机构就要迅速介入调查,公布调查结果。

  当然,整治学术不端行为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在严格落实《办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如何保证调查主体学术委员会的中立地位,避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自己人查处自己人”的尴尬?如何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进行对接,建立更为完善的惩处机制?如何改变以论文数量为考核导向的学术造假土壤,从源头上扭转功利化的学术风气?只有把软约束和硬措施结合起来,才能为学术研究提供一个自我净化、风清气正的环境,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轮番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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