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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工伤认定范围需进一步扩大
//www.workercn.cn2014-08-22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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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合理线路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属于“上下班途中”。(8月21日《新京报》)

  此次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将更多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图十分明显。无疑,《规定》的出台将使得工伤认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人性化,既体现了情与法的统一,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同时,工伤认定“扩围”,对于那些漠视劳动者权益的单位也是一种打击和制约,今后他们打擦边球、钻空子、耍赖皮的机会将大大减少。

  工伤认定“扩围”值得称赞,但应该看到,目前仍有一些事实上的工伤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其中最引人注目并久遭诟病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过劳病”往往不被认定为工伤;二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往往不被认定为工伤。

  先看第一种情形。2012年2月14日,哈尔滨市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她变得生活不能自理,说话都不利索。当地环卫部门表示,根据规定,人没死不能算工伤。这话听上去很残酷,但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确实没有任何一条与张志娟的情况相对应,致使她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再看第二种情形。2012年10月,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原因是尹广安被抢救过来的希望渺茫,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后死亡,家属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而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李华死得太慢、太晚了。

  张志娟、尹广安、李华所遭到的情形,从情理的角度看无疑应该算工伤,但从现行法律的角度却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不仅极其冷酷无情,而且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侵犯。无论是“人没死不算工伤”还是 “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都是劳动者权利孱弱的表征,展示了现行工伤制度冷酷的一面。

  “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法律需要修改。在这个意义上,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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