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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山珍野味”与“食文化”的法律规制
//www.workercn.cn2014-06-06来源: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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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山珍野味”已成为中国传统“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开发面积的扩大,目前一些区域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一些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总体仍呈下降的趋势,因此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刻不容缓

    贪图“山珍野味”肆意破坏自然败德又违法

    长期以来,“山珍野味”已成为中国传统“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开发面积的扩大,目前一些区域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一些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总体仍呈下降的趋势,因此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刻不容缓。

    人类目前完全能够从传统的经济动物,如牛、羊、猪、鱼等中满足蛋白质需求;从现有的中药和西药中获取医疗和滋补物质需求。从公共卫生的保护来看,减少甚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有利于减少H1N1、禽流感等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发生,并阻止这些疾病的蔓延。

    而一些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的野生动物,则显然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新型环境道德的严重侵犯。应当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食用或使用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似乎已经成为炫耀“实力”和招待“贵宾”的一种恶俗——为了满足食用需求,许多野生动物在迁徙途中被毒杀、猎捕。国内的野生动物不够满足市场,就从国外走私入境,如媒体就经常披露边境查获的熊掌、老虎、穿山甲走私行为,不仅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在动物保护全球化的道德和法律格局下,还违反了国际条约的规定,败坏了国人的名声。

    立法解释的细化与突破有利于源头控制

    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针对以食用为目的的购买等行为作了规定,如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针对非法狩猎获取的野生动物,“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今,新的立法“解释”把个人、单位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确定为“非法收购”的行为,做了以下两个突破:一是食用、收藏等个人目的被纳入犯罪动机;二是突破了以往“收购”的经营性特征,把基于非经营性的个人食用、收藏等也作为犯罪行为对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的立法“解释”把个人、单位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违反狩猎法规获取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当成非法收购的行为,其突破与其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解释一样。不过,对于合法猎获的野生动物,如获得了狩猎许可,并且遵守了有关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规定,只要对象不是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购买还是合法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引导形成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和饮食文化

    可以看出,此次立法解释,既是对现有刑法规定的细化解释,也是对现有刑法规定的突破解释,属于立法权限内的创法举措。它的出台,目的有二:一是通过强制措施,引导人们形成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和饮食文化,减少腐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环境道德的水平;二是通过源头控制,减少“市场”需求,从而减少为牟利或者其他目的而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减少走私和非法运输、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见,该立法解释是基于系统控制的目的而予以规定的。

    不过,为了实施该立法解释,有关部门或者立法今后应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于黑熊、虎等特殊的珍稀动物,即使驯养繁殖超过三代,法律也不能把其当作可以宰杀的经济动物对待;二是对于一些珍稀野生动物,如一些鲟鱼、鳄鱼等,驯养繁殖已超过三代,其在市场上为食用而销售,是否继续允许?三是对于驯养繁殖的黑熊所产生的胆汁及其产品,法律需进一步明确收购、运输、出售的合法性问题。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出立法解释,是中国道德法律化的又一大进步。通过法制特别是刑法适度地保护动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人道情感,弘扬民族怜悯生命等传统美德,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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