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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失信影响提拔?
//www.workercn.cn2014-08-06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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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有些难为公务员

  目前的社会诚信或征信系统涉及的项目越来越多,除了公众熟知的信贷环节之外,诸如水、电、气等民生项目欠费等也被一些地方列入征信系统中。据介绍,上海还将窃电、恶意欠费等纳入征信系统;湖南浏阳则将欠税赖账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广州市更是力争在几年后实现社会诚信体系的全覆盖,这都体现了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面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视程度。然而,“征信体系”是不是应该直接与公务员奖惩、提拔晋升等直接挂钩,值得商榷。

  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其可能的“不诚信”行为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身为普通公民的“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是身为公务员时可能的“不诚信”。如公务员在岗位不尽职、办事拖拉,在审批事项上“吃拿卡要”,甚至那些看起来轻微的“迟到早退”等,都应该算是公务员的“不诚信”,也与公权力和公职身份直接相关。针对此类不诚信行为,与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相结合,就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而那些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的“不诚信行为”,如一不小心拖欠了“电费水费”等民事不诚信行为,就不应该与其职务职责和提拔与否相联系。这才是客观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公务员有公权属性,但他们的另一种普通公民的身份也不应忽视,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和承认公务员不是“完人”,他们在履行公务之外,也可能也可以像普通公民那样“谈对象失约”、“穿比基尼相亲”等等。这才是真正的公务员的定位,也是客观现实的公务员定位。

  在社会诚信面前,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特殊公民”,无论任何人、什么官阶,都应该一视同仁,就如银行机构对于任何公民的“不诚信”行为实施的“禁贷”惩戒,可以适合于任何公民。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该单纯“拔高”某一群体的“道德尺度”。公务员也是人,公务员也会“不诚信”,科学合理的做法是恰当区别公务员群体“不诚信行为”的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不诚信”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换言之,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的不诚信可以与职位升迁挂钩,而与职务无关的公民身份的“不诚信”行为应按照普通公民对待。让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之外,当好家庭角色,当好丈夫、妻子、儿女,像普通人一样看待他们的“诚信”,有什么不好吗? 毕晓哲

  提醒

  建档不能“自说自话”

  制度目的是好的,现实中的操作究竟如何,恐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部署。根据《规划》,公务员诚信档案的建立,管理部门为政府部门,这也就意味着诚信档案如何建、怎么建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导。那么,诚信档案建立的过程中,会不会出现“避重就轻”或者“躲猫猫”的情形,令人深思。更何况,人情关系羁绊下,相关领导权力的滋扰下,是否会存在某些暗箱操作的猫腻,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这种担心并不多余,诚信档案建立的话语权由公权部门掌握,外界公众对于公务人员的具体诚信情况根本就无从知晓。公务员是否被惩罚,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都属于“内部”的操作。即便确有其事,诚信档案中能否全部如实记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缺乏外部的监督,屏蔽了诚信档案所需要的“阳光”,诚信档案的质量能否符合公众预期,还需要认真解决和考虑。

  具体而言,克服“自说自话”的弊端,主要在于:一方面强化诚信档案建立的权力制约,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兜底,为诚信档案管理参与人员戴上“紧箍咒”,避免出现责任弱化情形。另一方面,对于公务员不诚信行为和现象,只要不涉及隐私或国家秘密等情形的,应该予以及时公布,强化外部的监督和制约。

  假如能够避免“自说自话”的档案构建模式,让档案的诚信情况透明化,就能为制度的运行提供有力保障,从而产生预想中的效果和作用。 (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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