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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丢失,究竟谁的错?
//www.workercn.cn2014-05-13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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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全面核查,加大投入

    问责到肇事的企业和个人,用事后惩戒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是必要的。但它不应该成为治理的全部。这种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旧模式已经暴露出了很多弊端,不出事故问题无人重视,一出了事故,问题又被统统推卸到个人身上,往往还以临时工或者副职居多。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一次次倒在同一条河流。因为没有解决到潜藏的真正问题,依然让公共安全和生命健康显得异常脆弱。

    有后续报道称,在过去三十年的放射事故中,由于领导失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工作人员缺乏安全防护知识、违规操作等责任事故占到了80%以上。事故又以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为主。有媒体还提供了这样的数据,至少两千枚废旧放射源下落不明。据估计,目前我国放射源总数至少在8万枚以上,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放射源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平均每年要发生事故30余起。

    在这些质疑面前,很想听到官方权威机构给出客观的让人感到踏实的回应。

    除此以外,是不是有必要全面核查一下,其他一些拥有放射源的机构,是不是也存在着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企业管理者不重视,缺少安全防护知识?

    企业建立包括预防体系应急体系在内的系统,专人专事来对高风险的操作进行监督管理,这理应成为一种常态。但这需要在人财物和安全管理上进行投入,投入到位才等于工作到位,没有投入只有白纸一张,那等于是敷衍和不作为,这种不作为和欠债将可能给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关键在于,政府必须承担起这种监督安全生产的公共职能,推动企业完成这种建设。否则,单单靠惩戒和问责,只不过是让个人背黑锅罢了,并没有真正改变公共安全的状态和质量。(吴帅)

    建议:呼唤环境责任险

    在当下的中国,环境责任承担机制远未形成,主动协商的责任承担方式基本不存在;司法诉讼的案例有一些,但是真正能通过这种形式得到合理赔偿的受害者少之又少。

    不妨引入环境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最初是由欧美国家政府制定政策,强制推行。后来随着公众环境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企业渐渐意识到运营过程中环境责任风险的巨大,渐渐形成主动购买的意识。

    环境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自愿环境责任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通过协商一致,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而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

    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污染责任者往往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为了充分保护双方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强制性责任保险。

    我国环境压力大,环境突发事件频发,环境投保意识普遍不高的现状。因此,如果单纯推行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显然无助于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反之,若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剥夺了部分污染较轻企业的选择权,加重了企业负担,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基于此,我国最好实行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投保方式。一方面对高危行业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使之成为其在财政经济上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另一方面,对其他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则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积极加以引导,促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在公共环境危机面前,公民的权利才能更加有保障。(董平)

    反思:折射出管制与应急的漏洞

    有几个问题,还是值得好好追问。一者,丢失的放射源处于裸露状态,铱-192又属于二类放射源,即高危险源。“以往的事故通常都是放射源搁在容器里丢失的,很少像这次南京发生的这样,直接暴露出来,因此其风险更大。”当此语境下,为什么环保部门不是第一时间给社会发出风险提示、而是安排医院“治病救人”?

    二者,此次丢失的放射源,这究竟是小概率意外,抑或是制度惯性?这个问题不回答清楚,恐怕难以让人安心。

    在放射源三天惊心动魄之旅中,环环扣扣折射出管制与应急的昭然漏洞。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显示,在过去三十年的放射事故中,由于领导失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工作人员缺乏安全防护知识、违规操作等责任事故占到了80%以上。事故又以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为主。于是,丢也丢了,盗也盗了,找回来就息事宁人。点到为止的事故处置方式,也不是找不到法理层面的支撑:目前,核能安全监管依靠的只是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8部行政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公众最关注的关于“核损害赔偿”问题,也只有国务院发的一个函。

    只是,切尔诺贝利惊魂不说,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的阴影仍未散尽,即便在中国,因为“丢失”的放射源而毁掉的人生与家庭,也绝非空穴来风的传说。前车之鉴而不能被重视,人命关天又被敷衍塞责,凡此种种,恐怕再不能一笑而过。南京放射源事件,能不能、该不该在“收回后无影响”的回应中点到为止——这个问题,不妨多听听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民情民声。(邓海建)

    评判:信息发布有待改进

    虽然说,放射源丢失3天后及时找到,是一件庆幸的事,公众一颗悬到嗓子眼的心也放下了。但这起放射源丢失事故背后的诸多疑问,仍然需要有关部门给公众一个有力信服的回应。

    目前,我国对放射源使用单位有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放射源本身则进行“身份证管理”,每一个放射源都有编码,其从被生产出来的“出生”,到“死亡”的注销都有全程信息化监管,若使用单位放射源需要转移、转让,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批。可是,为啥在如此严格的制度管理下,还发生了“丢失”事故呢?这到底是有关人员责任心不强,还是因为一些外界的因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无疑,涉事单位,应该给公众一个交代。

    常识告诉我们,放射源丢失,是公众安全的巨大隐患。如果在第一时间告诉公众,公众才能有所戒备与防范。而如果相关部门首先采取的是“闭门查找”的方法,则把社会公众置于一种不可预测的风险之中。一方面,公众不知道自己身边潜在的安全危险。另一方面,即使公众偶然间发现了“不明”丢失物体,因为缺乏警惕性,也不会马上报告,会把这种潜在的危险扩大化。

    其实,对于一些突发的放射源丢失事故,如果能及时、科学、详细地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公众会有所心理准备。相反,如果是一味地藏着、掖着,公众从其他渠道知道了真相,则会带来一种无法预测的社会混乱局面。这样的先例,我们以前有过很多教训。

    相关报道中,还有这样一个细节,江苏在用放射源达8000枚、为全国最多。仅仅江苏就有放射源8000枚,从全国范围来看,肯定不是一个小数目。可见,如何对这些放射源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承载了社会很大的期待。

    所以,笔者认为,在放射源丢失事故发生之后,如何把真相及时告诉公众,争取公众的积极响应,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共同面对丢失事故的消极影响,是有关部门公信力的一种巨大考验。(彭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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