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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必须学会做饭”是指示还是笑谈
//www.workercn.cn2014-04-22来源: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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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长必须学会做饭”是一个“奇葩”指示

  要求法官会做饭炒菜,理由是“中午饭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中午饭吃不好,大家就不会坚守岗位;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这事关法院形象,还有腐败之嫌,都是隐患”。而坊间形容这个上级指示,则用了“奇葩”二字,可谓言简意赅。午饭事关工作效率,事关反腐倡廉,当然很重要。然而不是法官自己做,在食堂里吃,在小摊上吃,就没了效率缺了廉洁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职业有种种,分工各不同。法官之为法官,一要精通法律,二要依法审判,三要勤政廉政,做到了这三条,就是合格的法官。倒是如果一个法官业务生疏,司法违法,不勤不廉,那么即使厨艺高超,也绝不是合格的法官。另外,炒菜做饭成了法官“应知应会”,有了“一票否决”之重,如何考核也是问题。什么叫会做饭炒菜——这样的上级指示根本无法落实,所谓考核,结果无非是两个:一是折腾之后走过场;二是折腾出“冤假错案”。但不论什么结果,折腾本身就劳民伤财。有报道说,一些法院为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抽出资金购买厨具,有的法院更是提出,要把法官炒菜做饭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法官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调离岗位。

  河南的“奇葩”规定引发热议。依我之见,尤须一议的是上级领导下基层时,切莫一拍脑袋就指示。现在上级领导下基层调研越来越多,这当然是好事,但好的指示一定是在深入调研、经过论证后作出的,而不是只靠领导一人说了算,更不是信口一说就算指示。河南一位法官认为,法官做饭炒菜只是玩笑,又不得不实行——上级领导的指示,竟被视为玩笑,又被告知不得不执行,这个细节,耐人寻味。(奚旭初)

  无需对“庭长必须学会做饭炒菜”过度解读

  “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的要求,是否就完全不合理,有待商榷。这般要求的背后,其实有着一条清晰可循的逻辑链条:一方面,正如张立勇所说的,“午饭吃不好,工作就不可能干好”。民以食为天,这是最朴素无华的道理。吃不好,不但削弱体力,而且影响心情,怎能做好工作?人之常情而已。更重要的是,食堂饭菜不可口,办案人员就可能出去吃饭,一来有公款消费之嫌,二来正如张立勇担心的,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还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

  实际上,重视工作餐质量,在传统社会,也是惯例。据唐代崔元翰《判曹食堂壁记》记载,“古之上贤,必有禄秩之给,有烹饪之养,所以优之也”。“有烹饪之养”,是说官府要给工作人员免费提供饭菜,“优之”,则是规定饭菜质量要好。吃好喝好,这与张立勇提倡“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的逻辑是一样的,无非是为提高公共机构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民服务。

  从具体操作来看,“必须会做饭炒菜”的要求,对庭长的影响,也远没有外界想象得那么夸张:担任庭长一职的,至少也得是歩入中年之人,正常情况下都已成家立业,简单地炒个菜、做个饭,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儿吧。而张立勇对庭长的要求也仅仅是“会做饭炒菜”而已,并没有太高要求。换言之,所谓“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一说,对庭长的边际效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更何况,若从字面上来理解,“必须会做饭炒菜”并不等同于“必须要做饭炒菜”,它仅仅是一种能力要求,而非要一定付诸实践;而且,会不会做饭炒菜,并无一个可量化标准,如何考核,也不好拿捏。

  也就是说,张立勇所谓“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并将其纳入考核”的要求,更多的是一种期望表达,其着眼点,是提高司法人员的办事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又因其操作上的困难,或难以真正付诸实践。由此而言,公众无需对“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过度解读,关注其背后的“微言大义”,或许更重要。 (王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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