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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超“出轨门”的法律解决值得点赞
刘义杰
//www.workercn.cn2016-03-31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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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超“出轨门”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宣布一审审判结果,“一审判决结果认定@圈内老鬼、@娱乐圈揭秘、@圈贰爷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连续三天在各自新浪微博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赔礼道歉;@圈内老鬼、@娱乐圈揭秘、@圈贰爷分别给付邓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3万元、3万元”。宣判后,邓超一方表示不上诉。(3月30日中国新闻网)

  “邓超出轨”的微博话题,截至邓超起诉之日,已经被阅读6.1亿,26万人参与讨论。一则造谣的言论给一个公众人物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其更给网络社会带来了没有价值的探讨,浪费了公众的精力不说,也给社会风气带来很坏的影响。

  一审判决造谣者支付邓超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一笔数字对于明星来说是九牛一毛,但这一行为却绝不是小题大做,这意味着公众人物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也预示着,人们维权回到正轨。

  众所周知,网络时代的到来带来了造谣等很多舆论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长时间以来,多数人只不过是辟谣回应,有的人呢,直接就掀起了骂战,最终的结果是,不仅争论没有说清楚,非正常的解决方式也浪费了大量的网络资源,同时,骂战的行为也让社会道德一地鸡毛。

  而近些年来,网络造谣日趋增多。因为随着自媒体的到来,衍生出来粉丝经济,一个微博或者微信账号凭借粉丝就可以生财之际,很多人则游走到了法律之外,恶意造谣吸引眼球者不胜其数。比如,前段时间,有公号便借着万达董事长王健林的名号发布文章,骗取网友的疯狂点击。短短三天时间阅读量就突破10万,近万个点“赞”,假话被传了数十万遍,还真让人以为是王健林攻击淘宝呢。其带给商家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去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一条新的入罪行为,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上,同造谣险情等灾害情况一样,网络时代,造谣个体,造谣商家,带给其的损害同样是巨大的。而网络谣言之所以那么多,之所以很多人不当回事,很大程度就是因为,人们没有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邓超“出轨门”的法律解决值得点赞,但须知道扭转歪风邪气,更需要每个个体行动起来。应该意识到,不只是明星的名誉权重要,每个个体的同样是如此,但愿每个被谣言伤害的人都能行动起来,用法律武器来化解问题,而不是相反的语言暴力相对或者沉默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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