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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化不能偏离了均衡的“轨”
胡卫
//www.workercn.cn2016-03-08来源: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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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教育均衡、推动教育公平是政府的教育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以此为据,全国兴起了一轮集团化办学潮。在现有的实践中,上海等地的集团化办学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不少地区,偏离了集团化办学的根本目标,存在诸多问题:

  名校集团“一家独大”,引发“马太效应”。由优质公办中小学校牵头组建教育集团,出发点是辐射、共享优质资源,促进教育均衡。不少地区以政府力量推动的公办教育集团,在扩容校区、兼并同类学校、招生等方面也因此获得了“特殊政策”支持。如南方某市一所超级中学,设有“一校四部”,拥有127个教学班,6000多名在校生。在实践中,这类名校集团对周边同类学校发展产生了强烈的“挤压”效应,导致一些弱势学校招生困难、发展受限,造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局面,从而引发了更为集中的“择校”行为。

  追求数量“贴标签”,导致集团运转空心化。为了追求新闻效应,部分地区打着改革的旗号,甚至制定了学校集团化的数量目标及时间进度,并通过强势的行政命令,大力加以推进。有的区域教育主管部门更是将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强行“联姻”组建集团,作为实现教育均衡化的“重中之重”和“点睛之笔”。这种拉郎配式的做法忽视了不同学校办学基础、校园文化等的差异,导致联盟学校“貌合神离”、各自为政,难以融为一体,“集团化”也因此缺乏实质性的推进而流于形式。

  集团管理行政化,学校多了个“二房东”。如某地将辖区内30多所中小学校划归为几大教育集团,集团变身为教育管理的“二房东”,成为凌驾于学校之上、仅次于教育局的一个中间行政机构。一些教育集团在实际运行中,往往代行部分行政命令及其他管理职能,有的甚至在未经行政部门授权的情况下,面向集团内学校出台“土政策”,干扰影响教育行政决策。

  集团化变形走样,引发利益输送问题。各地中小学集团化有“合纵连横”“自我增生”等多种方式。有的地方还鼓励名校出面举办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这就使得一些公共资源某种意义上成了变相营利的载体。不少公办学校的校长兼任集团所举办的民办学校理事长,涉嫌公职人员兼职取酬,违反干部任命组织规定。有的中小学集团存在提前抢占生源现象,形成了新的择校“利益链”,老百姓意见很大。

  我认为,当下推动集团化办学,仍需厘清以下几点:

  科学定位“龙头”学校与加盟学校的关系。在公办学校中组建集团,价值取向是教育公平与均衡。因此,教育集团不能演变为扶持个别优势学校兼并其他学校以打造教育“高地”的行为,而应着眼于打破传统公办优质学校的资源垄断,在集团内各校辐射优质资源、促进校际共享与共同发展,整体提升各校办学质量。建议公办中小学集团中,“龙头”学校与其他学校建立平等的联盟关系,而不宜通过行政命令制造兼并或隶属关系。从各地成功的教育集团实践经验看,组建集团既应关注学校间的邻近性、资源共享的便捷性,又要关注不同学校层次与类型,引导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着力建设集团内部学校间的资源共享机制。一方面要科学进行中小学教育集团的顶层设计,明确教育集团化的内涵与核心任务,推动集团内教育资源的柔性流动;另一方面在集团这一公共平台下,努力构建教育教学设施、课程、师资、先进办学经验的共享互惠机制,从而推动校际均衡良性发展,实现集团多方互利共赢,最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

  以学校集团化为媒介,推进“管办评”有效分离。扶持“第三方”机构,着力推动教育管理“去行政化”。作为政府引导、民间结盟的中小学教育集团,本身是教育公共服务社会化的产物。建议在教育集团的管理过程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优质学校提供教育资源、第三方参与评估的模式,提高集团治理的效率,推进管办评分离、政府职能转变的探索。同时,要健全学校集团的财政投入机制,规范集团内成员校之间的人事流动和招生行为,割断各种利益输送渠道。

  多渠道推进教育均衡,激活各类学校发展动力。教育均衡的价值取向应着眼于治本。集团化只是推进均衡的手段之一,对于那些未纳入集团化发展的学校,建议多元化探索,激活其内在发展动力。上海、无锡等地已探索推进“新优质学校”建设,鼓励学校不挑生源、不争排名,通过长期的内涵建设,逐渐实现从生源竞争转向教学质量竞争、从升学竞争转向办学水平竞争,办好家门口的好学校,满足优质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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