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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能确保招生公正吗?
//www.workercn.cn2014-07-14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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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招生事务,不应该强调校长负责制,而应该成立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的招生委员会

  今年,教育部首次要求高校建立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录取通知书除了加盖高校校章外,还应有校长签名。长期以来,高校录取通知书都是加盖高校校章后寄发。教育部今年之所以提出“校长签录取通知书”的新要求,主要是为了建立高校招生责任制和问责制,由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

  教育部的初衷或许不错,要求校长亲自在录取通知书上签名,进而对录取结果负责,出了问题要拿校长是问。可是,在笔者看来,这最多只有一定的象征意义,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而且,如果真要确保招生公平公正,需要的不是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而是建立防止校长可以动用行政权干涉的独立的招生委员会,由招生委员会对录取的结果负责。

  如果由校长自己签名,几千张录取通知书签下来,校长在招生录取期间什么事也不能干了,因为各省的录取时间不同,且录取通知书要在录取结果确定之后才能签发。校长亲自签名,能对招生录取结果负责吗?校长最多能代表学校确认招生的结果,而不可能对每个学生的录取结果进行复核,签校长名和加盖学校章的意义没有什么不同。我国并不缺对校长的责任认定,缺的是问责的机制。完善问责机制,而不只是做一些强化责任的表面文章,才是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该做的。

  另外,我国为促进招生公平公正,要求各校建立由校长牵头负责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这和世界一流大学,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校长都不得干涉招生委员会的工作,正好形成对比。我国大学招生近年来之所以屡屡爆出丑闻,就与学校的行政治校有密切关系。行政可以直接干预招生过程,影响招生结果,由此制造了权力和利益交易的空间,而招生本质上是学术事务和教育事务,要交给全体教授来管理、决策。

  要治理高校招生腐败,不应该强化行政对招生的管理,而应该推进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的分离,实行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对于招生事务,不应该强调校长负责制,而应该成立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的招生委员会,由招生委员会制订招生标准,并监督职能部门执行相关的标准。

  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这是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督促各校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比发文要求学校校长做什么,更具价值。发文要求学校校长履责,这还是行政治理逻辑,而督促学校进行改革,提高现代治理能力,则是放权改革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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