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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内禁止饮食看似是小事,但只要有了禁止性规定,就不该等闲视之,应有配套罚则并严格执行
近日,网曝四五个外国人在上海地铁11号线车厢内摆起桌子大肆吃喝的图片,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今天记者从地铁官方了解到,此事属实。地铁方面称,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十一条规定,乘客“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过,上述守则不具有法律约束性,因而也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在现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禁止饮食”的相关条款(4月10日东方网)。
其实,对于是否应禁止乘客在地铁内饮食,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如南京地铁就禁止乘客饮食,2015年9月份,一对夫妻还因为喝饮料被开出了警告罚单。而北京则未将禁止饮食入法,而是类似于上海,以乘客守则的形式加以规定。笔者认为,是否禁止地铁内饮食都有其合理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既然有了禁止饮食规则,就应严格执行,且应有配套处罚措施,让违反者承担不遵守规则的代价。
目前,一些城市考虑到人性化管理和不便执法处罚问题,未明确禁止地铁内饮食,而有些城市则禁止地铁内饮食。禁止地铁内饮食的方式又分两种,第一种是以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形式加以规定,具有法律约束性,可以制订罚则,但由于多数地铁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对于饮食行为仅能劝阻制止,或者请求执法人员出面。第二种是以乘客守则形式进行软约束,主要靠乘客自觉遵守,如果乘客故意违反,地铁工作人员仅能劝阻,没有其他办法。
也就是说,对于禁止地铁内饮食的硬性规定,只能以“软执行”的方式来落实。当然,如果地铁工作人员在劝阻、制止、劝离过程中,饮食者有辱骂或者殴打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要明白,这并非地铁内饮食的违法后果,而是其后续行为的违法后果,相当于在地铁内饮食没什么大不了,并不会有任何不利后果。此类现象对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毫无益处。要知道,凡是规则均应遵守,不遵守就应受到惩戒,这是妇孺皆知的道理。如果违反规则者受不到任何惩处,等于变相让违规者获利,让守规则者受损。长期下去,必然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示范效应。
当然,有关执法部门或者地铁方面也处于两难局面:一是禁止饮食包含着各种复杂情况,如吃异味较大的“韭菜盒子”,饮酒当然算饮食,但喝纯净水、吃口香糖,哺乳婴儿算不算饮食,工作人员难以判断和操作。二是地铁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仅能劝阻和制止,不能作出处罚,要是因此增派大量执法人员,又有些“杀鸡用牛刀”,涉嫌过度消耗行政资源。
地铁内禁止饮食看似是小事,但只要有了禁止性规定,就不该等闲视之,应有配套罚则并严格执行,确保其真正落地。一来可以授权或委托地铁管理方可相应处罚,以此降低执法成本,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影响地铁运行安全的行为能够立即受到制止和惩处。其二考虑到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和人性化执法,可设置“缓冲地带”,以教育劝导为主,以惩戒为辅。如发现在地铁内饮食的,应先行劝阻制止,拒不改正或再犯者则应作出罚款等处罚。这样才能通过强制性的法规约束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树立敬畏规则、不以恶小而为之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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