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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酒店遇袭,能唤醒装睡的安保义务么?
光明网评论员
//www.workercn.cn2016-04-07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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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轻女孩在北京和颐酒店遭遇陌生男子劫持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嫌犯的有恃无恐和酒店安保的无作为,让人“细思恐极”。

  4月5日,一名ID为“弯弯_2016”的女网友爆料称,清明假期自己在如家旗下的北京望京和颐酒店入住时,在走廊遭到一陌生男子袭击,最终因一名女房客搭救,才得以脱险。一条时长约3分38秒的视频显示,整个遇袭过程,女生抵死挣扎大声呼救,没有任何安保人员和酒店管理人员出面阻止。

  在当事人自己的描述中,除了她与嫌犯,劫持一事中还有另外几个角色出现。其一是听到呼救走出房间并帮助了她的女房客;其二是站在旁边的一位服务员,在她大声呼救的情况下仍以为是“两口子吵架”,“柔声劝阻说别在这里吵”,但“行动上没有半点阻止嫌疑犯施暴的样子”;其三是酒店值班经理,在事情结束之后“姗姗来迟”。事后,“酒店没有任何人跟我沟通遇袭拖拽事件的始末。”

  其后24小时中,当事人自述在公共社交平台刷屏,并引起媒体介入,短时间内酿成新闻事件。以应对公关危机的姿态,和颐酒店所在的如家酒店集团发布声明称,“高度重视”,“对于目前我们所了解的‘弯弯’遭遇我们表示非常遗憾,正在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与之相应的是,朝阳警方也向媒体证实了此事,表示已立案调查。

  细节还未有更多的交叉信息确证,现有三方信息只能勾勒出大概的事件轮廓。即,确有年轻女性在酒店遇袭;遇袭是在有实时监控摄像头的地方;酒店未有安保介入;事后处理在顾客看来是消极的。这几点,大体能反应出涉事酒店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和操作情况,又一次暴露了国内酒店在安保执行效果上与法规要求和顾客诉求之间的鸿沟。

  十多年前,最高法曾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住宿、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需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2010年7月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这条司法解释上升到了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宾馆、商场因未尽安保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商场则要承担补充责任。这些条款已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酒店的安保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裁量的统一性,也没有产生建立在这种统一性之上的震慑力。

  观察近些年来一些偶然进入舆论视线的宾馆纠纷,从顾客宾馆遭窃、宾馆摔伤这样的“小事儿”,到宾馆坠楼、宾馆遇害这样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处于个案个判的情况,依赖于当地具体情况、法官的自由裁量、甚至酒店与涉事顾客之间的私下协议和沟通,罕见能够厘清违反安保义务构成要件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缺乏震慑力就会导致规则不确定,而行业规则不确定的直接后果就是,在事实上鼓励酒店宾馆将安保看做一种抽象的义务,习惯于等出了事儿再去想办法“平事儿”。

  和颐酒店遇袭姑娘的遭遇曝光后,在愤怒谴责之外,酒店遇袭时如何自救也成为了公众讨论焦点。其中有一条办法说,一旦被劫持,要大肆破坏酒店财物,“唐三彩景泰蓝青花瓷摆设、大玻璃大镜子使劲砸,然后经理服务员和清洁工就不会让人把你拖走了。”这个建议想来令人心里发凉,它隐含的话语是:在酒店的价值排序中,财物要远比顾客值钱的多。不要指望酒店为你的生命安全担负义务,它只关心能否在与你的短期契约中实现权利最大化。这种出现在酒店却不限于酒店经营的狭隘功利主义,与“不论一个人处于什么角色,只要人身权和生命权遭到威胁,就必须无条件救助”的现代人权概念形成了直接的对冲。

  对于“女生和颐酒店遇袭”一事的后续处理,能够扭转这一印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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