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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为:理直气壮强化传播责任
//www.workercn.cn2015-10-29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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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一批新的法规也将进入到社会生活中。其中,一条涉及传播虚假信息的新增条款,在诸如“注意了,下月起朋友圈发假消息最高可判7年”的简明提示下,受到外界广泛关注。

  尽管引发了许多人的关注,也得到了不少回应,但从网络渠道获得的反馈来看,不少人对于这项新规其实不明就里。在很多人看来,新条款针对了普遍的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而且面向大多数人,是不是以后不能随便说话了?是不是说错话就面临刑责了?类似的追问,把条款的“意图”引向了限制言论的方向。而这些,都是简化传播下对条款本身的错误理解。

  具体分析条款内容,这则现行刑法第291条新增条款规定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明确看到,该条款针对的并不是言论,而是编造虚假信息,以及明知是虚假信息还肆意在网络传播的行为。进一步而言,虚假信息的对应情形,也限定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四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不确定危害性的特定事项上。换言之,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造谣者重刑的对面,其实有着相当多的法律适用限制,既不涉及泛泛而论的假消息,更莫说是网络意义上的“禁言令”。

  互联网的发展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信息传播方式也发生着全面的、颠覆式的改变。从权威发布、专业发布,到人人都是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传播口径的全开放,同时意味着一则信息,特别是虚假信息的影响力甚至破坏力的全开放。在这个角度上,刑法新增条款是对传播秩序的再确立,在全开放的传播平台上,每一个普通的发布者在特定重大事项上,当然地负有传播责任,触犯相关条款必须受到严肃追究。另一方面,对于本身负有传播责任的媒体来说,同样的情况也应高度警醒,因为条款适用于任何编造、传播前述四种事项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第291条新增条款仅追究特定的虚假信息,对于众多其他流传网络的虚假信息,并不是说其发布者、传播者就大可自由发挥了。根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具体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相关责任,当然地适用诽谤罪等其他现行法律。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造成的权利侵害、社会危害,都必须纳入法律的约束范畴,形成有序的传播秩序。必须强调,这与以言治罪有着本质区别,切不应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让人们对新法徒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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