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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日丹:网络谣言泛滥,有无根治良方?
//www.workercn.cn2015-09-07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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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漫画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刑(九)亮点纷呈,其中对于网络秩序的规制,着实令一些网民颤抖了一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可能会被判刑!

  刑(九)被表决通过的第二天,公安部发布消息称,各地公安机关在日前开展的网络谣言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中,依法查处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人员197人,责成相关网站关停网络账号165个。

  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我国执法司法部门从未停息脚步,为什么网络谣言仍呈愈演愈烈之势?还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精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刑(九)作为规制网络秩序的“硬杠杠”,如何确保落到实处?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网络谣言为何愈演愈烈?

  专家声音:自媒体时代,虚假信息恶劣影响易被无限放大

  “某中央领导亲属在香港恶意做空股市;天津港爆炸死亡1300多人……”针对近期少数网民围绕股市波动、天津港爆炸事故等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和国家重要活动,大肆编造传播谣言的情况,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从2008年的“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滞销,到2010年的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到2011年全国“抢盐风波”,再到目前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国家重要活动造谣、传谣,可以说,网络谣言已成为新时期的社会公害,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教授沈政认为,当前很多网络谣言传播者,因为对社会生活中某些现象不满,感觉自身被边缘化了,便想通过制造和传播谣言引起社会重视,发泄不满情绪。

  泄愤心理、从众心理、好奇心理等多种复杂的心理状态存在于普通大众身上。“这些不同的心理状态被制造谣言者利用,进而推动了网络谣言的生成与传播。”沈政说。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会从根本上杜绝,网络谣言更是因其传播的特殊性而屡禁不止。”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聚合性、虚拟性等特点,由于使用方便,传播较为自由,很容易成为包括谣言在内的各种虚假信息的传播载体。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传声筒,一些虚假信息经过转发和评论,其恶劣影响会被无限放大。

  打击网络谣言有何法律依据?

  专家声音:应该明确定义网络谣言罪,制定统一标准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任何事情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在网络发布信息也不例外。毋庸置疑,在网络谣言日益猖獗的当下,加大立法与惩处力度才是遏制网络谣言的重要对策。

  在刘德良看来,谣言是一种虚假信息,但不是所有虚假信息都是谣言。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谣言”一词并没有清晰的定义,这不利于互联网管理,也不利于网民把握网上发言的尺度。

  “建议在刑法中明确定义网络谣言罪。”刘德良认为,谣言应当是在传播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恐慌,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混乱,且行为人主观故意散布的虚假信息。意见性言论、单纯的情绪表达,不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否则就会扩大打击面。

  记者发现,虽然网络谣言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但也有规范依据。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05条第2款明确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造谣”“编造信息”均是谣言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此外,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多种通过网络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解释》的出台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还存在一定的司法困惑。”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徐华玲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徐华玲说,在司法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的适用各有侧重,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需要信息的内容属于恐怖信息;诽谤罪针对的是特定的自然人捏造虚假事实;寻衅滋事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共事件编造的虚假信息,但其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构成要素的证明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而且“混乱”的程度也没有统一标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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