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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萌:“三少年杀老师”不担刑责,合法不合理
//www.workercn.cn2015-10-22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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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邵东县“三名十二三岁学生抢劫杀害女老师”案有了进一步消息。三名少年被抓后供述,发现学校只有一名女老师守校,便商量抢钱,并将老师打死。警方通报称,赵某将女老师引出房间,并持木棒袭击女老师头部,三人将女老师打倒在地,女老师爬起来后退到自己住房的厕所内呼救。三人又在厕所继续殴打女老师,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的口鼻,逼问出钱财存放的地方。之后,刘某要求赵某、孙某二人将老师捂死,自己去搜寻财物。最终,三人将尸体藏在卧室的床底,再将现场的血迹清理后逃离现场……

  三名少年的极度凶残、故意杀人,令人不寒而栗。通常情况下,谋财犯罪不一定会害人性命。因为,杀人可能被处以极刑,若非遭遇强烈反抗,抢劫者犯不着杀人。可在本例中,三名少年一开始就殴打女老师,而后既谋财又害命,没有丝毫恻隐与畏罪之心,这种冷血与残忍,与他们的年龄极不相称,思维正常的人们更无法理解这种凶残与暴戾。

  目前的消息是,三名少年都不满14周岁,依照法律,不负刑责,只会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他们的父母要承担民事责任。面对这种处理,许多网民强烈质疑。

  从法律角度,这样的处置合乎法律规定。而许多网民恰恰是在质疑“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条款本身。之所以有这种争议,是因为近年我国低龄化恶性犯罪正呈现多发态势,像三名少年抢劫杀害女老师这样的严重犯罪已不是孤例。然而,14岁以下“少年恶徒”往往在“少不更事”的立法精神下一律免于刑责。这还不算,某些少年由此更加有恃无恐地反复犯罪,这无疑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鉴于此,公众难免会思考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强调公平公正的法律难道不应与时俱进地修改与完善?

  调查还表明,三名作恶少年中,孙某父母都在外打工,刘某父母虽在家务农,但其亲生母亲多年前已离家出走,赵某的父母都在服刑。毫无疑问,孩子出问题,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留守儿童犯罪多发,或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也已成为社会问题。这暴露出社会发展不均衡、城乡户籍壁垒的弊端,又折射出对留守儿童缺失关爱、教育失败的教训。

  必须指出,虽然社会问题对个体和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影响,但我们不能把所有个人之恶以及违法犯罪的责任都推给社会。因为,这种混为一谈、敌视社会极不理性,无助于问题的破解。对管理者而言,必须通过进一步实施各项社会改革,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尽量避免悲剧以及丑恶的发生。对个体来说,切忌“怨天怨地不怨自己”,个人必须为自己的人生以及家庭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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