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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销毁冷冻胚胎暗藏法律隐忧
//www.workercn.cn2015-09-28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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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冻胚胎是世界上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方法,在试管婴儿的治疗中,胚胎在医院的储存期限是一年,但是有不少患者,胚胎遗弃在医院长达十年之久。中秋前夕,江苏省人民医院发布声明,请2005年之前冷冻胚胎的夫妇尽快来认领,否则将对近万例无人认领的胚胎做集中处理。(9月27日《京华时报》)

  不难发现,江苏省人民医院处理的胚胎,都是十年前的冷冻胚胎,院方已经竭尽能力予以保存。那么,冷冻胚胎的夫妇不现身,不仅给医院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浪费了稀缺的医疗资源。从这个方面而言,医院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储存义务,而后对长达十年无人认领的冷冻胚胎集中处理,似乎并无不妥。

  然而,依赖于胚胎储藏协议,对冷冻胚胎予以处置,却面临法律与伦理的拷问。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有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但是冷冻胚胎如何储藏、如何处理,却面临立法层面的真空。同时,冷冻胚胎是属于“物”还是“人”,目前并没有明确且统一的定论。在伦理层面而言,对冷冻胚胎的处理,是否涉嫌对生命起源的摧残和扼杀,确实值得追问和反思。

  那么,既然如此,冷冻胚胎缺乏明晰的属性判断,则表明不能以储藏协议为依据,由院方私自处理。况且,涉及伦理因素的考量,更应该从法律层面予以明晰,避免冷冻胚胎的处理陷入到盲区中。比如,英国法律明确规定,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10年,过期后的“冷冻胚胎”必须被销毁,或是贡献出来用于研究或提供给另一对夫妇直接使用;法国规定,冷冻胚胎在保存5年后,或在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成为夫妻后必须销毁,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关于冷冻胚胎的立法,还处于严重滞后状态。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就冷冻胚胎的属性进行界定,导致冷冻胚胎的储藏、监管乱象丛生,甚至引发医患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冷冻胚胎的储藏,还面临伦理道德层面的诸多后续问题,比如辅助生育、胚胎买卖等,都缺乏法律层面的明晰判定。

  应该说,冷冻胚胎技术是现代医学的进步,由其产生的伦理道德争论和问题越来越复杂,对胚胎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产生了制约影响。科学的进步,医学的发展,必然要求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和补强,避免出现立法缺失情形。基于此,应当尽快启动胚胎储藏、监管、使用等方面的相关立法,并对各个监管操作流程和环节予以细化,从而顺应医疗科技的进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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