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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酒店失火,客人逃走须担责吗?
//www.workercn.cn2014-06-24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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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中午,东莞万江某五星级酒店厨房杂物着火,在餐厅里喝茶、就餐的四百多人惊慌出逃,导致多达五十多桌餐饮的客人无一人买单。经过该酒店管理人员初步清点,估计损失了两万多元餐费。为此,该酒店在微信上呼吁,请顾客们本着诚信为上的原则,及时返回买单付账。(6月23日《广州日报》)

  据在场人士称,实际上,当时厨房里面并没有发生大火,冒出一股烟雾之后,很快就被员工扑灭了。只是当场有人喊道“着火啦!煤气罐要爆炸啊!”,导致所有食客惊慌出逃,并最终无人买单。

  因为一场事后被证明不足以导致火灾的“小火”,“烧掉了”两万多元餐费,酒店方确实看似冤枉。然而,对此追究后账,要求顾客买单,对顾客又公平吗?来到餐馆,恐怕谁也不希望也难以料到意外的发生,所有顾客本是本着安全、踏实用餐的善意初衷。又有谁愿意被“火灾”虚惊一场,在没有吃完饭的情况下,就仓皇狼狈而逃呢?

  顾客来到餐厅喝茶、就餐就和酒店订了一份合同。酒店不仅有提供安全食品的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所有来到酒店的人,实际上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酒店并没有履行好这份安全责任,发生了火情,造成顾客陷入恐慌状态。即使有人喊道“煤气罐要爆炸啊”,在客观上扩大了这种恐慌。可是,我们也须考虑到,厨房发生火灾,本就存在煤气罐被引爆的可能。我们不能苛求顾客在当时做出最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因为这很可能需要以其自身生命作为代价。

  趋利避害、远离危险本是人类的本能。因此,顾客“逃走”并无偏颇,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在降低酒店所可能需承担损失,因为如果火灾真的发生了,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相关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要细化其中法律责任,还须综合当时现场情况以及各方举证状况全面考量,但是从目前报道情况看来,可以明确的是,酒店至少也须为相关损失承担最为主要的责任。

  可见,酒店让顾客自觉买单并无口厚非,但还声称要按照监控器录像逐一核实客人追缴餐费,却并不妥当。因为仅通过录像自然难以核实客人的具体身份,甚至可能对客人的肖像权等人格权造成侵犯,反而违反法律并遭来所有客人的反感,得不偿失。即使最终找出客人并诉之法院,诉讼预期也较为渺茫,更让双方陷入诉累,本无必要,倒不如反求诸己,从自己身上多找原因,慷慨免单,赢得商誉,赢取客人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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