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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肇琪:新环保法为环境法治护航
//www.workercn.cn2014-12-26来源: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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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当前都在积极开展新环保法各种类型的宣传和培训。笔者认为,新法突出强调了政府、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管职权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权力及责任等方面内容的解析应成为培训的重点。

  新环保法赋予各级政府和环保等部门严格的行政管理权利和严厉的行政处罚罚则。同时,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环保等部门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尤其是当出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当甚至违法行政时,依法追责将更为严厉。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14项,而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23项,环保部门6项,教育和学校、新闻媒体、公民各1项。显然,无论从法定义务条款的数量或者法定义务的要求看,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责任要大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此,对于因行政不作为或监管失职等违法行为,理应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多年来,有不少地方持续发生老百姓阻挠、拒绝建设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或者高压线路、PX项目等邻避群体事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究其原因,是因为公众对这些建设项目的信息不甚了解或者一知半解,使个别事件转化成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未果而提起行政诉讼,严重的直接导致发生邻避群体事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处理这些事件的方式方法,完全处于法外治理,容易引起公众不满。新环保法无疑为类似事件给出了法治方法和法制保障。例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全文公开。对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处分。

  新环保法中提到对涉嫌犯罪的惩治措施,无疑成为政府和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环境保护职责的履职警示底线。同时,新环保法还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也做出了严厉的处罚、处分规定。

  可以说,新环保法编制了一套相对严密的、符合当前客观需求的环境法治之网,必然会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法治护航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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