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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隐私应成互联网企业的底线
史洪举
//www.workercn.cn2017-09-26来源: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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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指导开展的隐私条款专项工作24日在京公布了对首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评审结果。评审认为,10款产品和服务在隐私政策方面均有不同程度提升,均做到明示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并征求用户的明确授权;微信、淘宝网、支付宝、滴滴出行、京东商城5款产品和服务还提供更便利的在线“一站式”撤回和关闭授权,在线访问、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在线注销账户等功能。(9月25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很多人都成了互联网用户。而一些网站在提供相应服务时均需要注册账号或会员,一些电商或金融类网站还需要绑定银行卡或实名认证。可以说,这些网站掌握着人们的家庭住址、身份证、银行卡账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其收集起来非常容易,且深度、广度和详尽程度甚至堪比我们的同事邻居和亲朋好友。因此,必须强制互联网企业制订公平合理的隐私条款,将其作为APP上架或开放注册的前置条件,确保用户隐私不被侵害。

  一般来说,当人们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给网站时,仅代表网站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为其本人提供相关服务,而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不得擅自收集无关信息。但长期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隐私条款笼统不清,不主动展示隐私条款,或展示的内容晦涩冗长,征求用户授权同意时存在“一揽子”打包授权等,擅自扩大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私自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等问题。如人们注册账户时,基本上看不到隐私条款提示,或者必须同意某些条款,否则无法注册。此外,还有些企业不注重隐私保护,导致数据库被攻破,在个人看来非常珍贵的隐私被泄露、贱卖。

  毋庸置疑,这些忽视隐私保护,或者利用优势地位强行收集或分享用户隐私的现象均属违法行为。即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达到一定数量或一定情节的,将构成犯罪。

  但如前所述,一些互联网企业根本没有明确征得用户同意,只是在用户莫名其妙地“一揽子”授权后便擅自收集信息。用户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什么隐私被收集利用了,尤其是APP用户,手机中保存的联系人、通话记录、照片、短信、实时位置等都有可能被APP提供者收集、利用。这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试想,毫不知情就成了“裸奔者”,隐私被一览无余,甚至被广大网友围观,何来安全感?

  因此,必须将隐私保护作为互联网企业的基本底线,并设定相应强制标准来替代企业的隐私条款。首先应确立非必要且合理不得收集原则,任何隐私的收集均应以服务用户为出发点。如收集地址和手机号是为寄送商品,收集实时位置是为消费者提供周边商户或导航。其次应强调明示原则,凡是涉及到用户隐私的,均需在每次收集前明确告知用户,征得用户同意。此外,还要清理霸王条款,用户拒绝采集相关信息的,仅应影响与此相关功能的使用,不得拒绝其他功能。这样才能让“我的信息我做主”成为现实,确保公众最大化地受益于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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