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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令人纠结的“三倍工资加班费”
//www.workercn.cn2014-07-04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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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300%的加班费。可这个3倍工资的加班费,总是让劳动者很纠结。前不久,有家新闻媒体记者,在多起劳动争议案调解中了解到,未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产生的争议不少,劳动争议调解员讲:三八节女职工有法定的半天休息,没有休息而工作的,依法可得到300%半天工资的加班费;节假日加班高低薪一刀切统一加班费标准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高薪员工吃亏可依法索赔。

  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说法很不错,但现实是,要拿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真的让劳动者很纠结,维权很可能是无功而返,否则也不会出现劳动争议了。

  早在200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3月8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5月4日青年节,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这就是说,女职工三八节没休息工作8个小时,应有4小时的3倍工资加班费。不要说女职工,年轻职工在青年节这天全天工作,也应有半天3倍工资的加班费,只是没有年轻职工会想到青年节能有半天的加班费。但女职工不同了,会有人主动要争取半天3倍工资加班费权益的落实。

  可是,妇女节全天上班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会支付半天3倍工资的加班费吗?恐怕单位也只是给女职工发慰问品或慰问金。因为2008年劳动部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制定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明确的法定节假日只有11天,没有将妇女节和青年节对部分人群的半天假期列入法定休息日。而早期的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规定,非周六、周日休息日,“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按劳动法律原则,妇女节全天工作的女性劳动者可有半天3倍工资加班费,但执法的劳动行政部门又明文规定,不是全民共享的法定节假日工作没有加班费。当法律条款“掐架”时,劳动者的权益也变模糊了,维权只能让人产生纠结。

  事实上,相当多的企业,对加班费都会采取“一刀切”式的统一标准,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必须运行的用人单位,并不是为了利润不让职工休息,而是职责自己不能停产,所以会尽可能规避法律规定的3倍工资加班费标准。比如公交公司等,多是在法定节假日实行统一的加班费标准。企业将加班费“一刀切”也有“合理性”。有个企业制定出每小时25元为加班费的基准制度,在职代会上高票通过。原因是管理干部和工人工资的差别比较大,高层管理干部工资比工人工资高出七八倍,如果以工资为加班费的基准,对一般职工不公平。但职工同意企业明确的制度,就形成契约。法律允许劳动者自愿放弃权益。放弃权益的职工反悔要讨回自愿放弃的权益,未必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还有些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连讨要加班费的纠结资格都没有。就像到了退休年龄还要继续工作的劳动者——诸如环卫工,雇用他们的公司只和他们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不是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讨要300%工资的加班费很纠结,纠结在劳动者有讨要3倍工资加班费的法律依据,用人(用工)单位也有不支付3倍工资加班费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对于劳动用工领域里的法制建设,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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