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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维护社保权益不应仅靠劳动者“智谋”
//www.workercn.cn2014-08-07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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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劳动午报》刊登了一则案例,蒲某被某钢管公司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为其缴纳社保费。蒲某在钢管公司一年多时间里,自行缴纳职工社保费。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时,蒲某要求公司赔偿他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公司称招用蒲某时,他与前就职单位因劳动争议打官司,为不影响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就没有为其缴纳职工社保费,因此公司拒绝赔偿。蒲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蒲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蒲某向单位追偿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社保费的请求。

  这个劳动者真的有智谋,对劳动执法摸得比较透彻。他以自行缴纳职工社保费的方式,再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很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他没有自行缴纳社保费,大概他的职工社保就“断档”了,因为劳动执法在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方面相对薄弱,对劳动法理的认识比较混乱。

  劳动执法上,基本上认为社保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理由是《劳动法》虽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但规定了社保费缴纳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监察)。当时,对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依据是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争议没有社会保险争议。而且,流行的认识是社保缴费是用人单位同社保机构的关系,不是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纳保险费违反规定的纠纷因不是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也就不受理此类纠纷的仲裁申请。

  可是劳动争议的特点,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由劳动关系才产生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出现了争议,依法理也当属于劳动争议。所以,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就包括“社会保险”。而且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现已被国务院宣布作废。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指明这类争议由社保机构先行处理,不是和社保机构发生的争议而是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应受理这类诉讼,似乎承认这类争议是“劳动争议”。

  事实上,无论是否承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发生的缴纳社保费的纠纷是不是劳动争议,但这种争议却又客观存在。埋头沙堆的鸵鸟式回避社保费的争议,不利于有序地解决劳资纠纷。今年4月5日,广东东莞最大鞋厂——台资裕元鞋厂几千名员工因质疑厂方以临时工标准为工作10多年的员工购买社保、与员工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等欺瞒行为上街进行抗议。工人们为什么要采取如此激烈的停工上街游行的方式抗争?就是因为企业少缴职工社保费,是社保机构默许的。对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默许企业的违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所形成的争议,劳动监察恐怕会是无动于衷。而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却没有其他解决争议的渠道,申请劳动仲裁不被受理,到法院诉讼也不予立案,于是才发生工人群体性停工上街游行的抗议行为。

  职工社保费的争议是不是劳动争议,理论上争议颇大,需要理清了,不然实际劳动执法中必然产生混乱,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保障劳动者权益,不能仅依靠劳动者的“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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