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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应对用工乱象下维权难须有新办法
//www.workercn.cn2014-11-25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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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在唐山市某餐饮公司食堂上班的一个劳动者,工作时不慎摔倒致左桡骨骨折,但公司不认可他是工伤。工伤职工只好向唐山市总工会求助,市总工会将此案转由唐山师范学院法律救助中心办理。在法律救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历经三年时间、四次劳动仲裁、两次工伤认定、两次法院判决,工伤职工终于得到63148.1元的赔偿。(11月22日《河北工人报》)

  这个案例,说明了工会依法为职工维权,需要借助社会法律资源的力量。同时也说明劳动者依法维权越来越复杂了,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工伤职工的权益却要历经3年才得以法院判决落实。

  现如今,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了,企业用工又不想承担责任,职工为证明与谁有劳动关系以维护权益,变得相当困难。

  11月21日,《劳动午报》有一篇报道,嫁到北京的蔡菁菁2005年到某商城上班,为某品牌运动服装在该商城的导购员。商城收了她300元押金和100元培训费,她受商城规章制度的管理,但给她发工资的并非商城员工的运动商品区的张经理。2012年她找张经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拒绝后,就向张经理交了辞职书,并要求退还300元押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社保损失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她转到商城另一楼层做导购员,和生产厂家签订了劳动合同。

  蔡菁菁对某运动服装公司业务员讲,公司若再不支付她的赔偿,她就去申请仲裁。业务员向她索要排班表、销售记录单、公司提成说明等所有材料,劝她不必打官司费事,把这些交给公司看看,让公司把钱给她。可业务员拿走材料后就不见了。就在蔡菁菁维权无奈时,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公益律师王丹为她维权。2013年1月9日,王丹与蔡菁菁申请仲裁,状告商城和某运动服装公司,被仲裁驳回请求。因蔡菁菁手里没有同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律师就采取迂回策略,单告商城,虽然明知一裁两审都是败诉,却迫使商城拿出与某运动服装公司的《联营协议》,证明同王菁菁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她应是某运动服装公司的员工。律师取得了“证据”,今年1月再申请仲裁告某运动服装公司,仲裁以超过时效驳回仲裁请求,律师依法向法院起诉。10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某运动服装公司没到庭也没递交答辩状,法院依法判决王菁菁与某运动服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她各种补偿共计3万元。

  这个历时1年零10个月的劳动者维权案例,如果没有律师的智慧,无疑会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只有哑巴吃黄连了。

  由于用工形式多样化造成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当职工权益被侵害时,没有法律专业人士伸出援手真不行。所以工会越来越强调建立工会的法律人才队伍。值得注意的是,职工维权成本,是由打官司支出的钱财和时间两项组成。工会对维权职工提供的法律援助,可以节约职工的经济支出成本,却难以减少时间成本。对于普通职工来说,真的是“时间就是金钱”甚至是生命。谁都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可就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不会事事都先想到“人心险恶”要保留“证据”,何况对有意想规避法律以伤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职工收集证据更加困难。

  面对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带来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者维权越来越难的情况,简化职工维权难题,需要从立法入手。用人单位因侵权应对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劳动法律可否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先行赔付”一样,在劳动关系确定扯皮的情况下,让一目了然的用工单位“先行赔付”,由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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