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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清新:税收法定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
//www.workercn.cn2014-12-25来源: 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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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最高立法机关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一项单列出来,强化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为公共服务筹集经费。公民有依法缴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税收是对居民财产无偿、强制征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这种关系,需要寻求一种平衡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正义的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结果的正义。

  讲一个普通的道理:政府要从公民口袋里掏钱,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公民同意的正当程序就是委派代表投票决定。因此,只有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法律,才能确定税收基本制度,否则征税便缺乏法律根据和正当性基础。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把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条例”或“暂行条例”就成了大多数税收的征收依据,一些“暂行条例”甚至一“暂”就是20多年。目前全国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3个是经过人大立法的。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车船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就对车船税的增加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有委员呼吁“不能总想着从老百姓兜里掏钱”,有媒体报道“老百姓不是‘唐僧肉’”,引发社会热议。最终,草案没有通过,赢得公众一片赞声。正是经过这样的法定程序,经过双方力量的博弈和角力,才能达到一种平衡。

  不久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突然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这种未经过立法机关讨论就上调税收的做法,备受争议。尽管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而且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但纵使有一百个可以增税的正当理由,如果不走法律程序征税、增税,确实很难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

  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税负、税感以及收入状况,影响着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正是由于税收在经济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才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使之成为我国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因此,让税收法定的原则铭刻在法律条文中,既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也是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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